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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justsp4 : 有換東西不算贈送哦,這算詐欺可以告的,傻傻的 03/10 14:37 : 推 ahw12000 : 告他 告他 03/10 14:46 : 推 bassblacktea: 這算詐欺吧?也許可以提告 03/10 16:00 : 推 bassblacktea: CC3508說未過期但實際過期, 03/10 16:04 : → bassblacktea: 且有換到衛生紙,這樣算有得利 03/10 16:04 : → bassblacktea: 應該是構成詐欺罪了吧 03/10 16:04 : 推 roshe8780 : 想吃詐欺就說啊 03/10 16:06 : → bassblacktea: 原po考慮提告嗎? 03/10 16:07 : → fantiida : 沒想到原來這種可以構成詐欺QAQ 03/10 16:08 : : 要是我有慎重到當場檢查或錄個開袋影片(他是拿個白色未密封紙袋裝) : : 我絕對就告了,但是我沒有,所以要賴他是賴的掉的(像是我拿過期貨掉包他的好貨啊, : : 交換的不是他本人所以拿錯袋啊...) : : 而且他不是完全拿垃圾給我,所以真要告, : : 我覺得警察也是搓圓仔湯吧(還要跟PTT官方申請帳號資料), : : 這次就當機會教育,請各位版友以後換東西要當場檢查。 : : 推 beahpcat : 告他詐欺+1 03/10 16:43 : : [img]https://i.imgur.com/87GLNrn.jpg[/img] : : 各位版友看到了,請小心別說出太脫序的話, : : 是擅長告人的朋友呢 : 推 abby50 : 看來是把 全部已過期 打成 全新未過期 了吧~ 03/10 18:35 : → splong : 真的要搞就驗指紋 總不會都沒碰過吧 03/10 19:07 : 推 allrestart : 其實這個可以告得成XD 誰會想到要當下驗 03/11 02:24 : → falltrace : 指紋採樣應該可以唷~ 如果包裝還在 03/11 09:08 因為太多推文說要告了, 而且我有說請版友謹言慎行以免被告了, 但還是有人熱心過頭說出了可能被有心人士利用的話, 所以藉這個機會宣導一下好了, 也讓大家藉此了解為何新聞上成天看到詐欺。 首先: 各位就沒有想過我跟CC3508自導自演, 以誘使熱心版友,說出可能被告妨害名譽的話,這種可能性嗎? 有去找過這個ID發的文,可以看到是有在租屋賣東西的喔, 他是可以藉此說你妨害他商譽的喔? 當然我不是唱雙簧的,但要是之後有板友被告了, 我也是可以從此潛水的喔,甚至我可以隨便跟他和解(假如是唱雙簧)。 但他(她?)就不會輕易放過各位熱心版友了 那接著我們來簡單了解一下詐欺跟妨害名譽的刑罰差別, 版友就會知道我說的可能性並不是子虛烏有。 法條是估狗來的,有錯請糾正 詐欺: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公然侮辱(因為是在公開網路):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只要受害人受有損害, 即使不是財產上的損失,也可以向侵權之人請求賠償,若被侵害是名譽, 甚至還可以請求侵權人回復名譽〈例如登報〉 隨便找的罵人價目表: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088152# 各位看出問題在哪了嗎?他(她)只要隨便告一個, 就算我不放過,堅持提告,他的損失也馬上賺回來了喔? 而且詐欺成案,也只要繳一千元罰金(因為關五年的社會成本大太多了), 光是驗指紋的成本就遠大於一千元了 所以要是以後詐欺罪要修法加重刑責,開公投, 各位記得要去投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27.47.17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Kaohsiung/M.1552271110.A.178.html
ChangHash : 按照這個說法 板主也不能懲處他了? 03/11 10:28
水桶是站方給版主的權力,按板規,他不申訴就是接受了這個處置
IS5F5566 : 他還沒聯絡你處理這件事嗎? 03/11 10:29
嗯,沒有聯絡,正因他是有在買賣東西的帳號,所以很詭異 ※ 編輯: tonychen01 (140.127.47.171), 03/11/2019 10:31:53 ※ 編輯: tonychen01 (140.127.47.171), 03/11/2019 10:33:35 ※ 編輯: tonychen01 (140.127.47.171), 03/11/2019 10:34:06
jonahlin : 推 傳說八卦某訟棍的手法就是開分身罵自己 03/11 11:15
justsp4 : 詐欺不一定罰得重,但是會留案底的 03/11 11:35
guohuo : 妨害名譽? 上一篇哪個有構成了? 不然來告我 03/11 11:36
guohuo : 以原就被 來漳和找我 開庭會在新北地院 03/11 11:37
這就是另一個盲點了,你不知道帳號申請人是不是人在高雄, 大可以用高雄的電腦登入,但申請人不在高雄 從這帳號的文章,是有可能申請人不在高雄,或者是個靠租金就能過活的, 所以不怕跑法院 https://i.imgur.com/AXrAbDL.jpg https://i.imgur.com/MbDPUsK.jpg
justsp4 : 當然這個案底對他來說重不重要就因人而異了 03/11 11:41
tnssh211448 : 1.1000元罰金不是新台幣 03/11 12:53
tnssh211448 : 2.網路犯罪全台灣法院都能繫屬 03/11 12:53
※ 編輯: tonychen01 (140.127.47.171), 03/11/2019 13: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