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Raiha : 推,此篇正解 07/14 19:54
推 loveloser : 推正解 法盲又理盲的鄉民太多了.... 07/14 19:55
※ 編輯: ww1234528 (1.172.48.65 臺灣), 07/14/2021 19:59:08
※ 編輯: ww1234528 (1.172.48.65 臺灣), 07/14/2021 20:01:48
推 wwwwhite : 上一篇看到“因為車禍所以就是適用第二款”,我就按 07/14 20:01
→ wwwwhite : 左退出了..... 07/14 20:01
推 mintan : 打臉原po!呵呵! 07/14 20:07
推 deco : 4%愛貼高雄新聞其實也不是要討論而是.... 07/14 20:12
推 eveway : 0.06應該也占了一部分原因? 07/14 20:16
推 bossfour : 要跟邏輯錯誤的人解釋真是辛苦了 07/14 20:23
推 annieko : 推這篇。酒駕雖然是風險較高的不道德行為,但還是 07/14 20:24
→ annieko : 要正確解釋、適用法律。 07/14 20:24
→ ww1234528 : @eveway 沒錯 低於0.25的時候會綜合各項證據判斷是 07/14 20:28
→ ww1234528 : 否不能安全駕駛 原po所引的判決內容就有特別提到酒 07/14 20:28
→ ww1234528 : 測值0.21已經接近第一款的門檻 07/14 20:28
推 siekensou000: 推 07/14 20:33
推 psam2011 : 感謝解答 07/14 20:43
推 simonjen : 推這個概念 07/14 20:49
推 s380914 : 推,但上篇推文酸護航的不知道有多少人會看這篇 07/14 20:51
推 tkucuh : 以這個討論可以提個例子,萬一A喝酒,但被撞,那這 07/14 20:52
→ tkucuh : 個車禍算是A不能安全駕駛的客觀條件嗎? 07/14 20:52
不能安全駕駛罪只要行為人不能安全駕駛就成立(學理上稱為「抽象危險犯」)
危險犯不以發生任何具體結果為必要,所以被撞與撞人並不影響犯罪成立的判斷
就算沒有發生任何車禍都有可能成立本罪
所以只要能證明A的酒測濃度超標(第一款)或有其他情事足認喝酒而不能安全駕駛(第二款
),都可以成立本罪!
推 jganet : 推。 07/14 20:52
推 XYZ669538 : 微酒駕!無罪! 07/14 20:54
→ s380914 : 能得出上面這個結論表示原PO論證這麼辛苦根本沒看 07/14 21:01
※ 編輯: ww1234528 (1.172.48.65 臺灣), 07/14/2021 21:06:11
推 forevernew : 我也覺得上篇真的是鍵盤檢察官,又不是判例,只是判 07/14 21:05
→ forevernew : 決而已啊!0.25才是法定移送條件;我也有認識的警 07/14 21:05
→ forevernew : 察說0.17移送,被檢座叫去罵 07/14 21:05
※ 編輯: ww1234528 (1.172.48.65 臺灣), 07/14/2021 21:08:53
推 forevernew : 台灣對「酒」+交通工具,不知道敏感什麼?法定值紅 07/14 21:08
→ forevernew : 單與刑法都沒有認知,如果你去高級餐廳吃了一個蛋糕 07/14 21:08
→ forevernew : 含有白蘭地,然後就是酒駕了? 07/14 21:08
推 psam2011 : 大部分的認知應該是「飲酒」,不算含酒料理? 07/14 21:11
推 gobidesert : 值得推 07/14 21:13
推 sanwan : 近期4%最激動的事情,丁也功不可沒啦 07/14 21:18
→ sanwan : 居然還被推爆,其他人很少有這種能耐 07/14 21:19
推 tnssh211448 : 推 07/14 21:26
→ plokm1221 : 「沒有法律知識還惡意扭曲條文誤導群眾」所以原po這 07/14 21:39
→ plokm1221 : 句話還特地用某種顏色是想表達什麼?? 07/14 21:39
→ ww1234528 : @plokm1221 這是他自己講的XD 07/14 21:40
→ s380914 : 上篇的原PO自己講的,你看引述文倒數第二句 07/14 21:47
推 mjnaoki : XD 07/14 21:48
→ s380914 : 印象中含酒料理也算,或者說有上過報。冬天時會有吃 07/14 21:48
→ plokm1221 : 我的問題有這麼難理解嗎? 特意用某種顏色表示是? 07/14 21:49
→ plokm1221 : ? 以原po這麼能理解法律條文的邏輯來說 應該看得懂 07/14 21:49
→ plokm1221 : 吧? 07/14 21:49
→ s380914 : 薑母鴨或燒酒雞之類造成酒駕(?)的新聞報導 07/14 21:49
→ s380914 : 所以是在計較上色的顏色嗎?我看得懂原PO說明但看不 07/14 21:51
→ s380914 : 懂上面在問什麼 07/14 21:51
推 iuexeyz : 真的,法盲一堆 07/14 21:51
推 bhtaer2645 : 推 07/14 21:54
→ s380914 : 某種顏色是哪個顏色,亮藍還是TMD藍?文章裡面並不 07/14 21:56
→ s380914 : 是只有那句話用這個顏色,看來以後法普文章也要小心 07/14 21:56
→ s380914 : 以免觸動某些人的感官系統 07/14 21:57
推 v2ssili : 現在是連上色也要分顏色就是了XDDD 07/14 21:59
→ v2ssili : 整篇文章那個顏色出現兩次 怎麽不質疑第一次出現的? 07/14 22:00
→ ww1234528 : 我絕對沒有想到那邊去只是單純覺得藍綠色好閱讀XDD 07/14 22:01
推 siekensou000: 因為腦袋都顏色,所以內容都不重要,只看顏色。 07/14 22:04
→ siekensou000: 只是方便閱讀還能做文章,呵呵~ 07/14 22:04
→ siekensou000: w大不用理那種人。 07/14 22:04
推 Mosin : 長知識 07/14 22:05
→ ww1234528 : 我覺得這個質疑還蠻有創意的 07/14 22:05
→ ww1234528 : 我一開始真的沒意識到在問什麼哈哈哈 07/14 22:05
推 siekensou000: 老實說他沒提到顏色,我還真的以為只是標記好閱讀 07/14 22:07
→ siekensou000: 。(因為都亮色) 07/14 22:07
→ siekensou000: 根本不會聯想到是什麼顏色 07/14 22:07
→ siekensou000: 好有趣XD 07/14 22:07
→ ww1234528 : @s380914 沒錯 法條文意含酒的料理也算 有吃過感覺 07/14 22:10
→ ww1234528 : 像在直接喝米酒的麻油雞酒 不用幾碗可能就超標了! 07/14 22:11
→ ww1234528 : 吃這種東西最好還是不要上路面得惹禍上身 07/14 22:11
→ qwe2468558 : 笑死 現在連字的顏色也要管? 07/14 22:11
→ qwe2468558 : 看來以後不能用藍色QQ 不然會被扣帽子 07/14 22:11
→ plokm1221 : 說我對顏色太敏感 我只是想問問為什麼只有那邊要特 07/14 22:17
→ plokm1221 : 地用別的顏色表示 結果回什麼TMD藍 可以跟我說那什 07/14 22:17
→ plokm1221 : 麼啊?? 我只知道那個叫藍綠色 怎麼 還是你對顏色 07/14 22:17
→ plokm1221 : 認知有什麼障礙呢?? :) 07/14 22:17
推 simonjen : 原po是說藍綠色阿?怎麼了? 07/14 22:26
推 siekensou000: 建議快改顏色,不然誤觸到脆弱心靈,又要被抹了。 07/14 22:26
→ siekensou000: 而且人家不是就已經回你藍綠色了。 07/14 22:27
→ simonjen : 不過糾結這個問題倒不如討論內文的問題與看法比較 07/14 22:27
→ simonjen : 實在 07/14 22:27
推 sanwan : 不是只有那邊,還有上面也是用民眾黨專屬的藍,然 07/14 22:29
→ sanwan : 後人家已經說沒有特別想到那邊,請放過自己也放過 07/14 22:29
→ sanwan : 原po,這件事不是很重要 07/14 22:29
→ siekensou000: 每一案件的具體事實不同那段也是藍綠色。 07/14 22:30
推 s380914 : 知道手機和電腦或不同螢幕顯示顏色不同嗎,當然要問 07/14 22:30
→ s380914 : 看看是哪個顏色觸動敏感神經啊?何況一開始連顏色都 07/14 22:31
→ s380914 : 不自己描述清楚,只說某個顏色,誰知道在問什麼? 07/14 22:32
→ siekensou000: 上面有篇打119的也有藍綠色,建議看顏色的快去討伐 07/14 22:32
→ siekensou000: 。 07/14 22:32
→ s380914 : 為什麼那句上色or為什麼那句要上「某個顏色」 07/14 22:32
→ s380914 : 但糾結這個問題實在浪費原PO這篇好文,還請專注在內 07/14 22:33
→ s380914 : 容上 07/14 22:33
推 siekensou000: 話說以前看過一個判決,好像有人喝酒,結果警察測 07/14 22:34
→ siekensou000: 試他走直線什麼的都過關,最後好像沒事。(如果沒 07/14 22:34
→ siekensou000: 記錯內容的話) 07/14 22:34
→ s380914 : ↑這個我也看過,所以有印象。原新聞最後也有提到類 07/14 22:35
→ s380914 : 似測試事項 07/14 22:35
→ cloud1017 : 論理清晰 可惜有些人不會看的 07/14 22:36
→ siekensou000: 找到了 07/14 22:37
這個判決是修法前的案件,102年修法前法律規定的要件有「不能安全駕駛」,等同於現在的第二款
也就是不管喝多少濃度再高,只要能證明可以安全駕駛都會無罪
不過102年修法以後條文分成三款
第一項標準超過後,不需要再另外證明能否安全駕駛
只要達標就會直接認定成立犯罪
只有未達0.25才會額外要求不能安全駕駛的要件
所以這個案件如果是近幾年才發生,就會變成有罪了!
推 thehospital : 施主你跟半桶水的酸酸認真了 07/14 22:48
推 s380914 : 總比放任錯誤法律見解造成錯誤印象要好,因為原PO認 07/14 22:58
→ s380914 : 真才有好文看。 07/14 22:58
推 stu962046 : 推 07/14 23:01
推 meowgagala : 以後噓文的人都先懷疑是共產黨 因為是紅色的 07/14 23:03
※ 編輯: ww1234528 (1.172.48.65 臺灣), 07/14/2021 23:15:22
推 mimiasd0722 : 這是法律版嗎 還在戰 不就有個垃圾在高雄酒駕嗎 07/14 23:11
這篇缺乏高雄點我也很抱歉,不過看到有人亂講還是忍不住回一下
看過板規只要是有討論價值的回文都符合高雄版規,如果有疑義建議向版主反應!
※ 編輯: ww1234528 (1.172.48.65 臺灣), 07/14/2021 23:20:14
推 siekensou000: 原 po 法律相關工作嗎?好厲害@@ 07/14 23:19
→ siekensou000: 對!那個好像2007年的新聞。 07/14 23:20
推 allrestart : XDDD 質疑標注顏色是多脆弱啊?笑了!還想酸咧!這 07/14 23:21
→ allrestart : 篇才是真正正解R,丁喝酒開車就是不對,給人的觀感 07/14 23:21
→ allrestart : 很差,但跟酒駕撞死人還是不能相提並罵 07/14 23:21
→ onlydoing : 希望法盲跟理盲好好看完這篇,不要為酸而酸 07/14 23:30
推 iangjen : 早年八卦版很多類似這樣的優質好文,不過現在大概上 07/14 23:37
→ iangjen : 面那篇會被推爆,這篇要嘛沒人推要嘛噓到沉底吧 07/14 23:38
推 jganet : 現在媒體標題。配合想帶風向的人。風向帶成後,也沒 07/14 23:58
→ jganet : 在細節討論。教導正確觀念。就會出現那篇爆文一樣。 07/14 23:58
→ jganet : 一直腦衝不知所云回一堆自以為的見解。推原po 07/14 23:58
推 tingstart : 真知灼見,維穩到爆 07/15 00:32
推 tomx : 推 07/15 00:40
推 InfocusM510 : 支持你的補充但還是不能接受酒駕 07/15 00:54
推 Catchia : 好文清晰,推 07/15 00:56
推 audi0909 : 推ww大大,法律問題正面辯清楚 07/15 01:18
推 muggyman : 完全同意原po(ww)大見解。補充一下,在102年5月18 07/15 03:25
→ muggyman : 5-3修法後,該條第1項第1款跟第2款已經分別成為抽 07/15 03:25
→ muggyman : 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的關係了 07/15 03:25
推 york1987 : 推這篇正解! 一堆法盲一直在汙名化丁允恭 07/15 08:38
推 jorden : 現在蠻多告錯法條後 用判決來帶風向的 07/15 08:50
推 Hexeract : 推,就缺乏知識又惡意滿盈的那幾%在故意找丁的碴 07/15 09:27
推 iangjen : 推文刻意連結到丁就太明顯了,看起來像反串。就事論 07/15 09:40
→ iangjen : 事就是在討論此案的法律問題而已 07/15 09:40
→ wingthink : 丁酒駕是事實,但跟這篇討論法律無關吧?讓大家看看 07/15 09:46
→ wingthink : 同一個事件上,不同人對法條的解釋也不錯啊 07/15 09:46
噓 jabbar138 : 0.23一樣是酒駕,還是要開罰單,車子被扣車移置保 07/15 10:35
→ jabbar138 : 管 07/15 10:35
推 Gauss : 推!柯文哲道歉! 07/15 11:09
→ Gauss : 還想污名化丁先生 07/15 11:09
→ s380914 : 反串想轉移焦點?真難看。 07/15 11:26
→ hancash : 法律不寫死就是要讓法官有彈性的判決。法官、檢察 07/15 12:42
→ hancash : 官、律師(公設、聘僱)、法律系在學生、法律系畢業 07/15 12:42
→ hancash : 生、法律系教授、死老百姓(法盲),以上這些人不見 07/15 12:42
→ hancash : 得會對同一件案例有一模一樣的看法,所以特地回覆 07/15 12:42
→ hancash : 這篇也只是你個人的解釋而已,並不代表上述那些人 07/15 12:42
→ hancash : 的看法。 07/15 12:42
→ hancash : 照著法條處理,絕對沒事;法外開恩,肯定有事。 07/15 12:44
→ hancash : 對了對了,補充一句「黨證無敵」! 07/15 12:44
推 abc1231qa : 推 07/15 15:24
→ iangjen : 法律本有裁量空間,但還是有一定的裁量基準,否則就 07/15 17:30
→ iangjen : 不會有法律座談會或值得參考的裁判等,光是黨證無敵 07/15 17:30
→ iangjen : 即表示發話者本身心證結果,扯上前政黨人士就連普通 07/15 17:30
→ iangjen : 法律問題都要政治化才愧對所學 07/15 17:30
噓 ardenlee : 一點都不意外啊 07/15 23:30
推 suiwwhsnz : 有喝就有喝 公眾人物也不小心 07/16 16:26
推 ri31625 : 就法律論法律好像對某些人來講困難無比耶 07/16 1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