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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amallan (閃雲)》之銘言: : 不要扭曲法律條文之後假中立真護航 : 一句話,噁心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3條第一項規定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 : 元以下罰金: :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 :   零五以上。 :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 muggyman : 1.酒精濃度有沒有達到刑事責任標準?沒有。 07/14 16:23 : 單看第一款規定,確實沒有 : 問題是後面還有第二款 :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交上易字第96號判決 : 「......修法理由並敘明:不能安全駕駛罪係屬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 : 險為必要。爰修正原條文第1項,增訂酒精濃度標準值,以此作為認定「不能 : 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以有效遏阻酒醉駕車事件發生。至於行為人未接受酒 : 精濃度測試或測試後酒精濃度未達前揭標準,惟有其他客觀情事認為確實不能 :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時,仍構成本罪,爰增訂第2款等語。可見行為人如有 : 服用酒類,經測試後,酒精濃度雖未達該條第1項第1款之標準,若有其他客觀 : 情事認為其確實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時,仍可構成本罪。」 : 什麼叫不能安全駕駛? : 這個判決裡駕駛想靠邊但車速仍有5、60km/h,未打方向燈 : 發現路邊前車倒車但不及反應就撞了 : 阿就出事了是還安什麼全? : 下面這坨字我實在不想多反駁 : 噁心 : → muggyman : 2-1.酒精濃度有沒有達到刑事責任標準?有。 07/14 16:23 : → muggyman : 2-2.法律效果如何?行政裁罰。 07/14 16:23 : → muggyman : 3-1.到最後有沒有可能只有行政裁罰責任,而沒有任 07/14 16:23 : → muggyman : 何刑事責任?可能。 07/14 16:23 : → muggyman : 3-2.為什麼會如此?因為車禍過失致傷是告訴乃論罪, 07/14 16:23 : → muggyman : 若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而被害人逾六個月未提出刑事告 07/14 16:23 : → muggyman : 訴(或撤回),此時即未成案(或地檢署應為不起訴處 07/14 16:23 : → muggyman : 分)。 07/14 16:23 : 推 muggyman : 更正2-1.,有沒有達到“行政裁罰”責任標準? 07/14 16:25 : → muggyman : 非“刑事” 07/14 16:25 : 不能安全駕駛是非告訴乃論罪 : 不是受害者原諒就可以撤回的 : 居然還有這種護航言論真的是噁心到爆 : 沒有法律知識還惡意扭曲條文誤導群眾 : 連罵你我都覺得噁心 法律不是這樣解釋的! 刑法185-3條第一項有三款,如引言所示 第一款是吐氣或血液酒精濃度達到一定標準。 第二款是雖然沒有達到標準,但是有「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 安全駕駛」。 第三款是毒駕不在本文討論範圍。 兩款互相對照會發現第一款的證明方法是酒測值達到一定濃度以上就直接證明行為人不能 安全駕駛,第二款則是要另外透過其他的證明方法(也就是條文所說的其他情事) 來證明行為人不能安全駕駛。 至於要如何證明「不能安全駕駛」,絕對不是光靠發生車禍或行為人有違規情事就能證明,而是依照個案有所不同。 通常實務上會採取生理平衡測試觀察行為人當下的反應來判斷是否 真有不能安全駕駛的情事。 如果走路顛簸,或對答含糊不清胡言亂語等,就比較容易被認定為不能安全駕駛。 另外如果酒測的時間與飲酒及行為(如車禍)的時間有落差,根據學說及外國裁判實務 也可能採用歸算(推算)的方式計算當下的酒精濃度。 總之,要使用刑法185條3第一項第三款,必須要有「其他情事」才能證明「不能安 全駕駛」。 原文引的判決中法院採納的證明方法有三點: 1.酒精濃度0.21,與第一款標準相去不遠 2.車禍態樣顯示行為人危險反應能力降低(判決書內有詳細的推論) 3.行為人自承飲酒。 雖然判決中最後結果是有罪,但不能光靠一件個案就認定只要「車禍」+「有測出酒精濃 度」兩個條件就一定成立本罪,因為每一案件的具體事實都不同。 以原文的判決為例,法院就在判決書中清楚交代為何車禍的態樣能證明行為人已經「不能 安全駕駛」,包含當下狀況與飲酒後反應的臨床實驗等,判決都有詳細交代。 原po如此解讀不僅是斷章取義,也忽略法院判決書中分析車禍態樣如何該當構成要件的用 心,不是正確解釋法律的方法。 要推翻原po的論述,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交上易字第324號。 本件大略的狀況是行為人吐氣酒測值0.06,並且闖紅燈,擦撞另一台小貨車。 同樣是「檢測出酒測值」加上「違規發生車禍」,似乎已經滿足原po對本條構成要件的 「想像」,但本件卻是無罪。 法院在判決書中交代的理由就是採納了上述的判斷標準,以行為人無行車不穩,且通過生 理平衡反應、對答講話均無異常,又認為闖紅燈原因多端,不能直接證明不能安全駕駛等 理由,駁回檢察官的上訴,維持一審的無罪判決。 以下節錄判決書內容: 「被告蔡宏達當時雖有闖越紅燈,惟闖越紅燈之原因甚多,亦無法排除行車時心急、貪快 之可能性,未必等同被告有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情形(略),仍須視被告蔡宏達當 時駕駛之實際狀況,判斷其是否已達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 「被告蔡宏達於車禍發生後,並無無法平衡、走路搖晃、歪斜、蛇行等情形,意識亦屬清 晰,可與證人許子源、唐皓天正常對答,無講話含糊不清、胡言亂語之情形,(略)尚無 證據認定被告蔡宏達有何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 (下略)」 又回到本次丁允恭發生的車禍案件,既然酒測值沒有達標不能走第一款,就只能看是否有 所謂的其他情事。 依照目前的新聞報導,丁通過生理平衡測試,所以必須透過車禍態樣來確認是否已經不能安全 駕駛。 當然依照具體情形,最後可能有罪,也可能無罪,鄉民也只是看新聞報導評論,但絕對不 是只要發生車禍就直接證明不安全! 法律解釋有一定的邏輯,先正確解釋法律,再套用具體事實得出結論,是最基本的法學ABC。 絕對不是隨便找一份判決書,任意去脈絡化解讀,就拿來當成系爭法律解釋的鐵律。 「沒有法律知識還惡意扭曲條文誤導群眾」 這句話鼓勵原po可以多多反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2.48.6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Kaohsiung/M.1626263118.A.03A.html ※ 編輯: ww1234528 (1.172.48.65 臺灣), 07/14/2021 19:50:38 ※ 編輯: ww1234528 (1.172.48.65 臺灣), 07/14/2021 19:54:48
Raiha : 推,此篇正解 07/14 19:54
loveloser : 推正解 法盲又理盲的鄉民太多了.... 07/14 19:55
※ 編輯: ww1234528 (1.172.48.65 臺灣), 07/14/2021 19:59:08 ※ 編輯: ww1234528 (1.172.48.65 臺灣), 07/14/2021 20:01:48
wwwwhite : 上一篇看到“因為車禍所以就是適用第二款”,我就按 07/14 20:01
wwwwhite : 左退出了..... 07/14 20:01
mintan : 打臉原po!呵呵! 07/14 20:07
deco : 4%愛貼高雄新聞其實也不是要討論而是.... 07/14 20:12
eveway : 0.06應該也占了一部分原因? 07/14 20:16
bossfour : 要跟邏輯錯誤的人解釋真是辛苦了 07/14 20:23
annieko : 推這篇。酒駕雖然是風險較高的不道德行為,但還是 07/14 20:24
annieko : 要正確解釋、適用法律。 07/14 20:24
ww1234528 : @eveway 沒錯 低於0.25的時候會綜合各項證據判斷是 07/14 20:28
ww1234528 : 否不能安全駕駛 原po所引的判決內容就有特別提到酒 07/14 20:28
ww1234528 : 測值0.21已經接近第一款的門檻 07/14 20:28
siekensou000: 推 07/14 20:33
psam2011 : 感謝解答 07/14 20:43
simonjen : 推這個概念 07/14 20:49
s380914 : 推,但上篇推文酸護航的不知道有多少人會看這篇 07/14 20:51
tkucuh : 以這個討論可以提個例子,萬一A喝酒,但被撞,那這 07/14 20:52
tkucuh : 個車禍算是A不能安全駕駛的客觀條件嗎? 07/14 20:52
不能安全駕駛罪只要行為人不能安全駕駛就成立(學理上稱為「抽象危險犯」) 危險犯不以發生任何具體結果為必要,所以被撞與撞人並不影響犯罪成立的判斷 就算沒有發生任何車禍都有可能成立本罪 所以只要能證明A的酒測濃度超標(第一款)或有其他情事足認喝酒而不能安全駕駛(第二款 ),都可以成立本罪!
jganet : 推。 07/14 20:52
XYZ669538 : 微酒駕!無罪! 07/14 20:54
s380914 : 能得出上面這個結論表示原PO論證這麼辛苦根本沒看 07/14 21:01
psam2011 : 微微你好嗎 https://bit.ly/3edVniM 07/14 21:01
※ 編輯: ww1234528 (1.172.48.65 臺灣), 07/14/2021 21:06:11
forevernew : 我也覺得上篇真的是鍵盤檢察官,又不是判例,只是判 07/14 21:05
forevernew : 決而已啊!0.25才是法定移送條件;我也有認識的警 07/14 21:05
forevernew : 察說0.17移送,被檢座叫去罵 07/14 21:05
※ 編輯: ww1234528 (1.172.48.65 臺灣), 07/14/2021 21:08:53
forevernew : 台灣對「酒」+交通工具,不知道敏感什麼?法定值紅 07/14 21:08
forevernew : 單與刑法都沒有認知,如果你去高級餐廳吃了一個蛋糕 07/14 21:08
forevernew : 含有白蘭地,然後就是酒駕了? 07/14 21:08
psam2011 : 大部分的認知應該是「飲酒」,不算含酒料理? 07/14 21:11
gobidesert : 值得推 07/14 21:13
sanwan : 近期4%最激動的事情,丁也功不可沒啦 07/14 21:18
sanwan : 居然還被推爆,其他人很少有這種能耐 07/14 21:19
tnssh211448 : 推 07/14 21:26
plokm1221 : 「沒有法律知識還惡意扭曲條文誤導群眾」所以原po這 07/14 21:39
plokm1221 : 句話還特地用某種顏色是想表達什麼?? 07/14 21:39
ww1234528 : @plokm1221 這是他自己講的XD 07/14 21:40
s380914 : 上篇的原PO自己講的,你看引述文倒數第二句 07/14 21:47
mjnaoki : XD 07/14 21:48
s380914 : 印象中含酒料理也算,或者說有上過報。冬天時會有吃 07/14 21:48
plokm1221 : 我的問題有這麼難理解嗎? 特意用某種顏色表示是? 07/14 21:49
plokm1221 : ? 以原po這麼能理解法律條文的邏輯來說 應該看得懂 07/14 21:49
plokm1221 : 吧? 07/14 21:49
s380914 : 薑母鴨或燒酒雞之類造成酒駕(?)的新聞報導 07/14 21:49
s380914 : 所以是在計較上色的顏色嗎?我看得懂原PO說明但看不 07/14 21:51
s380914 : 懂上面在問什麼 07/14 21:51
iuexeyz : 真的,法盲一堆 07/14 21:51
bhtaer2645 : 推 07/14 21:54
s380914 : 某種顏色是哪個顏色,亮藍還是TMD藍?文章裡面並不 07/14 21:56
s380914 : 是只有那句話用這個顏色,看來以後法普文章也要小心 07/14 21:56
s380914 : 以免觸動某些人的感官系統 07/14 21:57
v2ssili : 現在是連上色也要分顏色就是了XDDD 07/14 21:59
v2ssili : 整篇文章那個顏色出現兩次 怎麽不質疑第一次出現的? 07/14 22:00
ww1234528 : 我絕對沒有想到那邊去只是單純覺得藍綠色好閱讀XDD 07/14 22:01
siekensou000: 因為腦袋都顏色,所以內容都不重要,只看顏色。 07/14 22:04
siekensou000: 只是方便閱讀還能做文章,呵呵~ 07/14 22:04
siekensou000: w大不用理那種人。 07/14 22:04
Mosin : 長知識 07/14 22:05
ww1234528 : 我覺得這個質疑還蠻有創意的 07/14 22:05
ww1234528 : 我一開始真的沒意識到在問什麼哈哈哈 07/14 22:05
siekensou000: 老實說他沒提到顏色,我還真的以為只是標記好閱讀 07/14 22:07
siekensou000: 。(因為都亮色) 07/14 22:07
siekensou000: 根本不會聯想到是什麼顏色 07/14 22:07
siekensou000: 好有趣XD 07/14 22:07
ww1234528 : @s380914 沒錯 法條文意含酒的料理也算 有吃過感覺 07/14 22:10
ww1234528 : 像在直接喝米酒的麻油雞酒 不用幾碗可能就超標了! 07/14 22:11
ww1234528 : 吃這種東西最好還是不要上路面得惹禍上身 07/14 22:11
qwe2468558 : 笑死 現在連字的顏色也要管? 07/14 22:11
qwe2468558 : 看來以後不能用藍色QQ 不然會被扣帽子 07/14 22:11
plokm1221 : 說我對顏色太敏感 我只是想問問為什麼只有那邊要特 07/14 22:17
plokm1221 : 地用別的顏色表示 結果回什麼TMD藍 可以跟我說那什 07/14 22:17
plokm1221 : 麼啊?? 我只知道那個叫藍綠色 怎麼 還是你對顏色 07/14 22:17
plokm1221 : 認知有什麼障礙呢?? :) 07/14 22:17
simonjen : 原po是說藍綠色阿?怎麼了? 07/14 22:26
siekensou000: 建議快改顏色,不然誤觸到脆弱心靈,又要被抹了。 07/14 22:26
siekensou000: 而且人家不是就已經回你藍綠色了。 07/14 22:27
simonjen : 不過糾結這個問題倒不如討論內文的問題與看法比較 07/14 22:27
simonjen : 實在 07/14 22:27
sanwan : 不是只有那邊,還有上面也是用民眾黨專屬的藍,然 07/14 22:29
sanwan : 後人家已經說沒有特別想到那邊,請放過自己也放過 07/14 22:29
sanwan : 原po,這件事不是很重要 07/14 22:29
siekensou000: 每一案件的具體事實不同那段也是藍綠色。 07/14 22:30
s380914 : 知道手機和電腦或不同螢幕顯示顏色不同嗎,當然要問 07/14 22:30
s380914 : 看看是哪個顏色觸動敏感神經啊?何況一開始連顏色都 07/14 22:31
s380914 : 不自己描述清楚,只說某個顏色,誰知道在問什麼? 07/14 22:32
siekensou000: 上面有篇打119的也有藍綠色,建議看顏色的快去討伐 07/14 22:32
siekensou000: 。 07/14 22:32
s380914 : 為什麼那句上色or為什麼那句要上「某個顏色」 07/14 22:32
s380914 : 但糾結這個問題實在浪費原PO這篇好文,還請專注在內 07/14 22:33
s380914 : 容上 07/14 22:33
siekensou000: 話說以前看過一個判決,好像有人喝酒,結果警察測 07/14 22:34
siekensou000: 試他走直線什麼的都過關,最後好像沒事。(如果沒 07/14 22:34
siekensou000: 記錯內容的話) 07/14 22:34
s380914 : ↑這個我也看過,所以有印象。原新聞最後也有提到類 07/14 22:35
s380914 : 似測試事項 07/14 22:35
cloud1017 : 論理清晰 可惜有些人不會看的 07/14 22:36
siekensou000: https://i.imgur.com/QXBec2u.jpg 07/14 22:37
siekensou000: 找到了 07/14 22:37
這個判決是修法前的案件,102年修法前法律規定的要件有「不能安全駕駛」,等同於現在的第二款 也就是不管喝多少濃度再高,只要能證明可以安全駕駛都會無罪 不過102年修法以後條文分成三款 第一項標準超過後,不需要再另外證明能否安全駕駛 只要達標就會直接認定成立犯罪 只有未達0.25才會額外要求不能安全駕駛的要件 所以這個案件如果是近幾年才發生,就會變成有罪了!
thehospital : 施主你跟半桶水的酸酸認真了 07/14 22:48
s380914 : 總比放任錯誤法律見解造成錯誤印象要好,因為原PO認 07/14 22:58
s380914 : 真才有好文看。 07/14 22:58
stu962046 : 推 07/14 23:01
meowgagala : 以後噓文的人都先懷疑是共產黨 因為是紅色的 07/14 23:03
※ 編輯: ww1234528 (1.172.48.65 臺灣), 07/14/2021 23:15:22
mimiasd0722 : 這是法律版嗎 還在戰 不就有個垃圾在高雄酒駕嗎 07/14 23:11
這篇缺乏高雄點我也很抱歉,不過看到有人亂講還是忍不住回一下 看過板規只要是有討論價值的回文都符合高雄版規,如果有疑義建議向版主反應! ※ 編輯: ww1234528 (1.172.48.65 臺灣), 07/14/2021 23:20:14
siekensou000: 原 po 法律相關工作嗎?好厲害@@ 07/14 23:19
siekensou000: 對!那個好像2007年的新聞。 07/14 23:20
allrestart : XDDD 質疑標注顏色是多脆弱啊?笑了!還想酸咧!這 07/14 23:21
allrestart : 篇才是真正正解R,丁喝酒開車就是不對,給人的觀感 07/14 23:21
allrestart : 很差,但跟酒駕撞死人還是不能相提並罵 07/14 23:21
onlydoing : 希望法盲跟理盲好好看完這篇,不要為酸而酸 07/14 23:30
iangjen : 早年八卦版很多類似這樣的優質好文,不過現在大概上 07/14 23:37
iangjen : 面那篇會被推爆,這篇要嘛沒人推要嘛噓到沉底吧 07/14 23:38
jganet : 現在媒體標題。配合想帶風向的人。風向帶成後,也沒 07/14 23:58
jganet : 在細節討論。教導正確觀念。就會出現那篇爆文一樣。 07/14 23:58
jganet : 一直腦衝不知所云回一堆自以為的見解。推原po 07/14 23:58
tingstart : 真知灼見,維穩到爆 07/15 00:32
tomx : 推 07/15 00:40
PKmos : https://i.imgur.com/KyuDU83.jpg 07/15 00:47
InfocusM510 : 支持你的補充但還是不能接受酒駕 07/15 00:54
Catchia : 好文清晰,推 07/15 00:56
audi0909 : 推ww大大,法律問題正面辯清楚 07/15 01:18
muggyman : 完全同意原po(ww)大見解。補充一下,在102年5月18 07/15 03:25
muggyman : 5-3修法後,該條第1項第1款跟第2款已經分別成為抽 07/15 03:25
muggyman : 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的關係了 07/15 03:25
york1987 : 推這篇正解! 一堆法盲一直在汙名化丁允恭 07/15 08:38
jorden : 現在蠻多告錯法條後 用判決來帶風向的 07/15 08:50
Hexeract : 推,就缺乏知識又惡意滿盈的那幾%在故意找丁的碴 07/15 09:27
iangjen : 推文刻意連結到丁就太明顯了,看起來像反串。就事論 07/15 09:40
iangjen : 事就是在討論此案的法律問題而已 07/15 09:40
wingthink : 丁酒駕是事實,但跟這篇討論法律無關吧?讓大家看看 07/15 09:46
wingthink : 同一個事件上,不同人對法條的解釋也不錯啊 07/15 09:46
jabbar138 : 0.23一樣是酒駕,還是要開罰單,車子被扣車移置保 07/15 10:35
jabbar138 : 管 07/15 10:35
Gauss : 推!柯文哲道歉! 07/15 11:09
Gauss : 還想污名化丁先生 07/15 11:09
s380914 : 反串想轉移焦點?真難看。 07/15 11:26
hancash : 法律不寫死就是要讓法官有彈性的判決。法官、檢察 07/15 12:42
hancash : 官、律師(公設、聘僱)、法律系在學生、法律系畢業 07/15 12:42
hancash : 生、法律系教授、死老百姓(法盲),以上這些人不見 07/15 12:42
hancash : 得會對同一件案例有一模一樣的看法,所以特地回覆 07/15 12:42
hancash : 這篇也只是你個人的解釋而已,並不代表上述那些人 07/15 12:42
hancash : 的看法。 07/15 12:42
hancash : 照著法條處理,絕對沒事;法外開恩,肯定有事。 07/15 12:44
hancash : 對了對了,補充一句「黨證無敵」! 07/15 12:44
psam2011 : https://bit.ly/3yZD20V 07/15 13:36
abc1231qa : 推 07/15 15:24
iangjen : 法律本有裁量空間,但還是有一定的裁量基準,否則就 07/15 17:30
iangjen : 不會有法律座談會或值得參考的裁判等,光是黨證無敵 07/15 17:30
iangjen : 即表示發話者本身心證結果,扯上前政黨人士就連普通 07/15 17:30
iangjen : 法律問題都要政治化才愧對所學 07/15 17:30
ardenlee : 一點都不意外啊 07/15 23:30
suiwwhsnz : 有喝就有喝 公眾人物也不小心 07/16 16:26
ri31625 : 就法律論法律好像對某些人來講困難無比耶 07/16 1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