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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 news 記者 尹相根 前ADOR代表閔熙珍在行使賣回選擇權(Put Option)的訴訟中,法院表示:「提出ILLIT 抄襲爭議是正當的。」 首爾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合議31部(審判長南仁洙)於12日開庭,對HYBE針對前代表閔熙珍 提起的股東間契約解除確認訴訟,以及閔熙珍前代表對HYBE提出的與行使賣回選擇權相關 之股票買賣價金請求訴訟進行判決宣告,並判決支持閔熙珍前代表。 當天,法院認定閔熙珍前代表提出ILLIT抄襲疑慮及專輯「灌水」疑惑屬正當,引發關注 。法院針對ILLIT抄襲爭議表示:「根據報告顯示,從ILLIT出道初期的成果來看,判斷與 NewJeans的形象相似。NewJeans家長們也就此提交請願書,他們的主張屬於對相似性的意 見,難以認定為對事實前提的錯誤。對於Belift Lab所主張的『並不相似』之反駁,未能 提出更多證據,且也難以認為該爭議已完全平息。」 接著指出:「對ILLIT提出NewJeans抄襲問題,難以視為重大義務違反。」並表示:「閔 熙珍提出抄襲疑慮,屬於意見陳述而非事實指摘,不構成散布虛假事實。閔熙珍當時身為 ADOR代表理事,為了守護NewJeans的價值而提出與ILLIT之間的相似性問題,屬於為保護A DOR利益所作的經營判斷裁量範圍內。」 閔熙珍前代表於2024年11月發表聲明表示「辭去ADOR社內理事職務」後,隨即通知將行使 約260億韓元規模的賣回選擇權(即以事先約定價格在一定時間點買賣股票的權利),並 提起相關價金請求訴訟。訴訟標的金額約為287億韓元。 賣回選擇權是閔熙珍前代表與HYBE簽訂之股東間契約的核心要素之一,依該契約規定,行 使賣回選擇權時,可按ADOR前兩個會計年度平均營業利益乘以13倍,再按持股比例75%計 算之金額,向HYBE收取。根據2024年4月公開的ADOR審計報告,閔熙珍前代表持有ADOR股 票57萬3160股(18%)。以此計算,閔熙珍前代表可獲得約260億韓元。 然而,HYBE於2024年7月表示,已以信任毀損等理由通知閔熙珍前代表解除作為賣回選擇 權依據的股東間契約。 閔熙珍前代表當時透過聲明表示:「將解除與HYBE簽訂的股東間契約,並就HYBE違反股東 間契約事項追究法律責任。」並稱:「將對HYBE及相關人士的眾多違法行為逐一採取必要 的法律措施。」 她進一步說明:「在HYBE以非法審計為開端、持續超過7個月如地獄般的紛爭中,我至今 仍遵守股東間契約,並竭盡所能讓ADOR回到(非法審計)之前的正常狀態。然而HYBE至今 仍不承認錯誤,也毫無改變跡象,因此判斷再多努力只是浪費時間,遂作出此決定。」 閔熙珍前代表並補充:「HYBE在2024年的所作所為,將被記錄為K-POP歷史上前所未有的 事件。因一個人的惡意行為而損害『產業本質』的事情不應發生。真的很惡劣。」 對此,HYBE主張已於2024年7月解除股東間契約,並表示閔熙珍的賣回選擇權亦隨之消滅 。 閔熙珍前代表於2025年9月為當事人本人訊問搭乘大型計程車現身法院,引發關注。她對 媒體提問未作回應,只是微笑後走入法庭,HYBE方面則由CLO(首席法務官)鄭鎮秀作為 證人出席。 自2024年4月HYBE對閔熙珍前代表展開審計以來,雙方此次是首次直接對峙。 作為證人的鄭鎮秀CLO提到,閔熙珍前代表曾要求將賣回選擇權倍數從13倍提高至30倍、 曾收到她正在籌劃獨立計畫的舉報、以及在ADOR審計過程中發現閔熙珍方面當時撰寫的各 種文件,並公開了其過往可疑行徑。 此外,他雖未透露身分,但主張閔熙珍曾會見日本投資者,並就股東間契約獲得建議。對 此,閔熙珍前代表方面反問,一家公司的代表會見投資者並非異常之事,然而鄭鎮秀表示 ,認為閔熙珍隱瞞與投資者的會面,「意圖有些不同」。 隨後,閔熙珍前代表也直接主張,鄭鎮秀CLO曾就股東間契約中的競業禁止條款等部分暗 示有變更可能性,對此鄭鎮秀則反駁稱為「偽證」。 https://m.entertain.naver.com/home/article/108/000340777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6.140.21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KoreaStar/M.1770871449.A.EB8.html ※ 編輯: asd755033 (36.226.140.214 臺灣), 02/12/2026 12:44:39
yeustream: 不相似要怎麼提證據wwww 1.162.25.145 02/12 12:47
asd755033: 請證明自己沒做的事 36.226.140.214 02/12 12:50
ovarbda: 不相似又不是空集合kk223.137.123.131 02/12 12:55
blessbless: 如何證明自己沒做的事情 114.26.87.137 02/12 13:05
yeustream: https://reurl.cc/6b1mMd 我國實務見解 1.162.25.145 02/12 13:07
yeustream: 說到底還是得用主觀判斷是否相似,就只 1.162.25.145 02/12 13:07
yeustream: 能把所有東西擺出來讓法官判斷是否相似 1.162.25.145 02/12 13:08
yeustream: 哪可能提供更多證據來證明不相似 1.162.25.145 02/12 13:08
derrickx: 公堂之上假設一下沒有罪 59.124.115.134 02/12 14:34
KIMBEOM: 法院認證 49.216.45.109 02/12 14:51
syin2: 法院認證的抄襲 36.225.5.171 02/12 15:00
lanMys: 以這個標準kpop一堆團都可以互告抄襲了= = 152.37.123.69 02/12 15:05
lanMys: ,以後不用靠粉絲經濟,前輩團靠當版權蟑 152.37.123.69 02/12 15:05
lanMys: 螂告後輩團就可以維生了,今天這團學我GC 152.37.123.69 02/12 15:05
lanMys: 風快嘴rap,隔天那團學我拿舞台後空翻當 152.37.123.69 02/12 15:05
lanMys: 賣點,後天那團學我回歸穿啦啦隊服跳舞還 152.37.123.69 02/12 15:05
lanMys: 都有舉彩球的動作 152.37.123.69 02/12 15:05
w107robot: 法院認證 厲害 101.10.81.176 02/12 15:49
rcro: 意見陳述而非事實指摘 很好 學會了一招 122.100.83.94 02/12 16:20
rcro: 以後罵人都說我是意見陳述 嘻嘻 122.100.83.94 02/12 16:21
ILNARA: 所以法院的判定是 可以隨便抹黑就是了 203.204.70.54 02/12 16:22
ILNARA: 只要不是事實 就能當作意見 瞎爆XD 203.204.70.54 02/12 16:23
ILNARA: 若照此法 以後只要看到"我覺得"就可以直接 203.204.70.54 02/12 16:29
ILNARA: 連影射都不必 直接開記者會狂抹了 203.204.70.54 02/12 16:30
gogofox: 一堆自以為很懂法律的法盲 118.168.195.53 02/12 17:05
mimimoumou: 如果是意見陳述,那範圍不是應該限縮 106.64.58.167 02/12 17:08
mimimoumou: 在公司內部溝通嗎?都已經開記者會大 106.64.58.167 02/12 17:08
mimimoumou: 罵特罵了,還不算實際散布不實言論喔 106.64.58.167 02/12 17:08
mimimoumou: ,那要怎樣才算? 106.64.58.167 02/12 17:08
ILNARA: 對呀 起初最開始我也覺得 閔有什麼事 203.204.70.54 02/12 17:16
ILNARA: 應當在內部找HYBE討論 結果開記者會直接 203.204.70.54 02/12 17:17
ILNARA: 大砲特砲 現在反倒被用意見陳述帶過 這動 203.204.70.54 02/12 17:18
ILNARA: 作之大 幾近毀掉一團 結果被她用意見甩掉 203.204.70.54 02/12 17:22
ILNARA: 什麼時候 記者會變這麼沒公信力 要發表 203.204.70.54 02/12 17:26
ILNARA: 新聞還不用負責 果然 閔最適合從政.. 203.204.70.54 02/12 17:27
bxxl: 閔誹謗illit應該是另一件官司,要分開看111.249.204.250 02/12 17:29
bxxl: 這件只是hybe有沒有權利剝奪閔的認股權111.249.204.250 02/12 17:29
mimimoumou: 這個官司法官說閔在記者會的抄襲指責 106.64.58.167 02/12 17:31
mimimoumou: 是意見陳述啊,所以拿這點出來討論 106.64.58.167 02/12 17:31
bxxl: 亂抹要不要負責要看另一件官司111.249.204.250 02/12 17:34
bxxl: 有可能亂抹要負責,但不足以剝奪認股權111.249.204.250 02/12 17:34
ILNARA: 到那時候 閔一樣可以用 意見來甩鍋啊 203.204.70.54 02/12 17:35
ILNARA: 記者會是發表新聞的地方 但閔用意見甩掉 203.204.70.54 02/12 17:36
bxxl: 不同案子不同法條 判准的標準不一樣啊111.249.204.250 02/12 17:36
ILNARA: 那記者會就成了她作秀的地方 先天政客體質 203.204.70.54 02/12 17:37
yeustream: 只敢烙一句法盲就跑的傢伙有夠可悲 1.162.25.145 02/12 17:38
bxxl: 閔當然會用同樣的理由,但另一案的法官不一定111.249.204.250 02/12 17:38
bxxl: 會接受111.249.204.250 02/12 17:38
Mugen0413: 法官表示:HYBE弄髒了這個圈圈,閩只 58.115.112.176 02/12 17:45
Mugen0413: 是說了實話,無罪!!! 58.115.112.176 02/12 1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