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
日前有自行遞狀至地檢署 之前的案件也已由他字轉偵字
文章代碼(AID): #1F_mIlHO (LAW) [ptt.cc] [問題] 關於妨害名譽開庭後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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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G3uyxgo (LAW) [ptt.cc] [問題] 關於他字案轉偵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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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今天去查詢一下 偵結公告 剛好有看到我的案件
股別 年 冠字 案號 案由 移送機關或告訴人 被告 偵結要旨
X 101 偵 xxxx 妨害名譽 簽○ XXX 不起訴處分
看到不起訴處分 真的是有夠晴天霹靂的...
被告當時也向檢察官承認了! 還說出"我身為一個幹部 難道不能講嗎?"
怎麼會不起訴呢?
請問一下 不起訴處分可於七日內聲請再議
請問這七日是我收到件七日 還是地檢署寄出來的後七日?
聲請再議的理由 是不是要針對不起訴理由不服的地方提出說明即可?
像這類的案子 連簡易判決都不用 直接不起訴處分就是代表他一定沒錯嗎?
另外再補充請問一點...
既然被告不會被起訴 那為何檢察官不在他字案時就直接簽結?
反而轉了偵字案後再不起訴處分?
這兩個結果不是都一樣代表被告沒犯罪嗎?
以上問題比較多 謝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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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01.14.5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