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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PttLifeLaw 看板 #1Gr4xsM1 ] 作者: oookla (( ̄ー ̄) ) 看板: PttLifeLaw 標題: [其他] 有關訴願程序中的補正事宜 時間: Fri Dec 21 19:58:43 2012 不好意思 想要請問一下 有關訴願法第62條的規定 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 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訴願人於20日內補正 其中所說的20日是法定不變期間嗎?還是通常法定期間? 因為簽名文件一直都簽回不來, 補正期限又快到了 不曉得是否可以向訴願機關辦理延緩? 是只要過了20日的補正期限就會被程序駁回(即使逾期補正亦不接受)? 還是只要在訴願決定(程序駁回不受理)下來前補正都可以? 想要確認實務上是如何進行的 還請版友指教 感謝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8.102.122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oookla (111.248.102.122), 時間: 12/21/2012 20:26:15
lovekiki:參考院字710號解釋,解釋為通常法定期間,逾期可駁 12/22 10:13
lovekiki:但未駁回前依法更正,仍應受理 12/22 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