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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個過失傷害的案子,被告有甲乙丙丁戊己等六人 經過地檢署偵辦後部分不起訴、再議、發回.....等等多個程序之後 原本的案子變成六個案號,而且由台北和新北地檢署偵辦 其中甲乙兩人已經分別由台北地檢署起訴,刑事庭併案審理中 其餘四人四個案號皆偵查中 現在刑事庭法官要告訴人和甲乙丙和解(丙和甲乙所屬同一公司單位,但丙仍偵查中) 可是令人不解的是 刑事訴訟法239條說 「撤回告訴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且參酌74年第六次刑庭決議 「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亦應及於偵查中之其他共犯」 那麼法官如何讓撤回告訴的效力僅止於甲乙丙三人? 而不需及於丁戊己三人呢? 又或者有沒有更明確關於「及於其他被告」的資料可以參考呢? 感謝各位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AW/M.1409295831.A.FA1.html
count52: 找檢察官幫忙阿 你不要用撤回告訴 讓檢方用269撤回公訴 08/29 20:34
count52: 這樣就只有266的效力 也不會及於丁戊己3人 08/29 20:35
可是即使檢察官撤回公訴,那也是只對甲乙兩人有用 丙還在偵查中,還是得由告訴人撤回告訴吧? 而且丙這個人還是法官後來提出要我們一起和解,請被告提高和解金這樣 我也聽得蠻清楚法官是說要我們和解並撤回告訴 所以很納悶這樣是不是會因為刑訴269條,導致丙丁戊其他被告也被迫撤銷告訴? ※ 編輯: cuteby (39.12.31.157), 08/30/2014 03:32:16
count52: 你丙根本未起訴 根本不受起訴效力所及 直接檢方不起訴就 08/30 12:39
count52: 好 丁戊也是同樣道理 跟你說直接跟檢方說就好 08/30 12:40
count52: 不要撤回告訴 08/30 12:41
count52: 檢方也有相對不起訴的權利 更快 08/30 12:43
vinmo: 還有個重點是,過失傷害案件算是「共犯」嗎?這似乎不是沒 09/01 13:34
vinmo: 有爭議的喔~ 09/01 13:34
cute101037: 嗯嗯嗯嗯,要是我說的話我覺得沒有共犯 哈哈 09/01 21:11
cute101037: 這種案子過失的共犯是不需要考量的拉@@ 司法當服務業 09/01 21:12
cute101037: 的話,見解就是 看態樣求公平正義^^ 09/01 21:12
cute101037: 撤回會不會影響,不如突襲法官一下,當庭問他看看 哈哈 09/01 2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