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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各位法律達人 購買物品,因每個人有限量購買的問題(自己已有購買) 因此借朋友的名字去刷卡購買 然後自己到銀行領錢給朋友去付款 事後朋友卻說這物品是他購買的 對方只有刷卡繳費證明 但提不出領款證明(物品價值數萬元) 我方有購買證明與發票正本 作為保固之用 但名字登記為對方 在這樣的證據之下 法院會認定物品是屬於誰的???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04.190.20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22277070.A.618.html
cute101037: 天知道@@有人曾經想把每個主張借名登記的人都判輸@@因 01/28 16:52
cute101037: 為背後都隱藏脫法脫規則的行為....看你運氣了 01/28 16:52
cute101037: 要我來說,我領錢不領錢關你何事,關法院何事??就算你 01/28 16:55
cute101037: 拿錢給我買了東西,東西也是我的,只是我沒領錢還你 01/28 16:55
cute101037: 而已....另外就是,,,買了啥^^ 01/28 16:55
tentaikanso: 法律上會分成兩塊:「向朋友借名」+「買東西」 01/29 06:11
tentaikanso: 買東西的部分是該朋友與賣家的買賣關係,較無問題。 01/29 06:12
tentaikanso: 重點在「朋友借名」的部分,法律上會認為是委任關係 01/29 06:13
tentaikanso: 也是你要主張並證明的關鍵,若證明有委任關係,朋友 01/29 06:14
tentaikanso: 即便是以自己名義購買的物品,也有交付給你的義務。 01/29 06:15
tentaikanso: 但除了你從自己帳戶領錢的證明外,可能要再提出「你 01/29 06:16
tentaikanso: 將該筆款項交給朋友」的證明,匯款紀錄、人證皆可。 01/29 06:16
tentaikanso: 至於樓上所說的借名登記與其他,不予置評。 01/29 06:18
maniaque: 給原PO一個想法,假設今天有人跳出來,手上拿著原PO家的 01/29 08:27
maniaque: 土地建物權狀,上面寫的是原PO名字,然後說這土地建物是他 01/29 08:28
maniaque: 他的......原PO作何想法???? 01/29 08:28
maniaque: 東西現在在誰手上? 若東西對方手上 01/29 08:39
maniaque: 要主張借名登記,那如上面所提的,整個過程看不出來 01/29 08:39
maniaque: 委任契約? 款項交給委託者? 第三人證明?? 01/29 0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