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bbybao (小寶)
看板LAW
標題[請益] 請問,公務員可否上網拍賣自己不要的東西
時間Mon Feb 9 06:41:49 2015
想問一下,如果是拍賣自己考前自己整理的筆記弄成電子檔拿去露天拍賣是否有違法呢?
看到這條修正條文不是很清楚也不太確定,不知道有沒有法律高手能幫忙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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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敍部97年11月28日部法一字第0973000078號書函
94年6月13日部法一字第0942453773號電子郵件解釋
公務員如僅係將
自己使用過之物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不適用,或他人贈送
認為不實用之物品透過拍賣網站出售,因未具規度謀作及以
營利為目的之性質
,尚非服務法第13條第1項所規範禁止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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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整理的筆記應該算是
自己使用過之物品
但是拿去露天拍賣又有
營利行為
所以這樣到底可不可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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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bbybao (36.230.163.99), 02/09/2015 06:45:49
推 KKyosuke: 誰跟你說拿去拍賣就是營利行為的... 02/09 07:05
推 bear58: 原PO被告了? 02/09 12:13
推 Roy22: 沒有ㄧ定長久之經營事實就不算.... 02/09 13:17
推 cute101037: 妳是不是影印了幾百分賣???這樣鐵定有問題,甚至還有 02/09 15:30
→ cute101037: 版權問題 02/09 15:30
→ ntutotku: 要偶一為之,不可規模度作 03/29 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