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70.76.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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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orange6021 (61.70.76.226), 02/11/2015 20:03:29
目前在職中,但已找到新工作,將在年後(2/24)開始
上週五(2/6)已跟老闆及部門主管提到有離職打算
但今日(2/11)才給他們確切的離職時間
而我的部門主管暗示我,在老闆點頭前要有再做滿一個月的心理準備
(也就是至少要做到3/11)
我的問題是:
1.我這樣算是符合勞基法的提前十日預告嗎?(我的工作時間在3個月~一年之間)
2.之前剛進公司時曾被要求簽一張同意書,內容包含離職需一個月前告知,
否則扣薪一萬元,但我並未簽名,然而前幾日有前輩說即使沒簽也會被扣薪
請問如果真的發生這樣的情形,該如何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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