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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換了新工作,老闆本身(自稱)是法學碩士,所以公司的法律顧問 也是由其擔任。 老闆有個「習慣」,就是只要員工不順其意時,就會有一些言語上的 「告誡」說你這樣是違反法律規定甚至是要對員工提告,比如: .公司(物業管理公司)是採特別法,不走勞基法的規範,所以也不適 用勞基法的第十六條之規定~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 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若你執意為之,公司將會提告違反約定。 (有特地走訪勞工局,得知的答案是物業仍隸屬於勞基法之下) .同事於年前提出離職,依公司約定於提出後的20天離開,但在其任 職的最後一天(2月28日),老闆打來說,過年期間公司並無上 班,我也沒辦法找人,所以離職程序要從3月1日才開始計算,若 你那天沒來,公司若有任何損失,都將對你提出告訴。 想請問,老闆這樣用不存在的法,來威脅(算是威脅吧?還是可以用 恐嚇這個字眼?)員工,在法律上是否有觸犯什麼行為之類,可以讓 員工對其有所反抗的依據? 離職是必然會發生的行為,但依往例勢必又會出現類似以上的情事, 因此想要尋求一個解決之答或是可以給予建議的方向。 以上,謝謝解答的大德! -- ┼┼┼┼┼┼┼┼┼┼┼┼┼┼┼┼┼┼┼┼┼┼┼┼┼ ◣ ◢ ┼┼┼┼ ┼┼┼┼┼┼┼┼┼┼┼┼┼┼┼┼┼┼┼┼┼┼┼┼ ′ ‵ ┼┼┼┼┼ ┼┼┼┼┼┼┼┼┼┼┼┼┼≡ ~ ≡┼┼┼┼ ┼┼┼┼┼┼┼┼┼┼┼┼┼┼┼ ◣┼┼┼┼┼ ┼┼┼┼┼┼┼┼┼┼┼┼┼┼┼┼┼┼┼┼┼┼┼Kristacat/redcloud┼┼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24.186.4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25217899.A.CD4.html
bear58: 恐嚇要有惡意通知跟非法手段,基本上你老闆的行為不成立 03/01 22:08
bear58: 恐嚇 03/01 22:08
bear58: 不過,針對勞基法的爭議,建議你找律師談談。 03/01 22:10
babylina: 你看板上某位整天說要告人,弄到被站方列為不受歡迎人物 03/01 22:42
babylina: 的人目前也沒被怎樣呀... 03/01 22:42
bear58: 其實仔細想想,你老闆也沒怎樣,沒口出惡言,也耐心得告 03/02 02:03
bear58: 知法律層面的事情,從某種角度來說,他反而幫助員工更有法 03/02 02:03
bear58: 律常識 03/02 02:03
bear58: 比起新聞上某些會侮辱下屬,性騷擾女職員或是假借權勢剝削 03/02 02:08
bear58: 員工的老闆來說,我個人是覺得你老闆人沒那麼差,你可能是 03/02 02:08
bear58: 還沒遇到更壞的老闆吧 03/02 02:08
saltlake: 法治社會講法很正常 只講對他有利的法更正常 03/02 06:23
saltlake: 講些對他有利的偽法 老兄 老闆不是老師 你也不是執法者 03/02 06:24
saltlake: 路邊賣西瓜的不甜砍頭等等的說詞也沒高尚或低俗到哪去 03/02 06:25
KKyosuke: 告人是合法的權利 沒有恐嚇的問題 03/02 07:39
ching0206: 嗯嗯,謝謝上面的回應 :) 03/02 07:58
ching0206: bear58~ 真的,大家都有認真的去看勞基法了 XD 03/02 08:00
cute101037: 威脅告人,逼迫人做不願意的事情,自然也是恐嚇的一 03/02 09:17
cute101037: 種。只是逼人做事,例如我按喇叭逼你讓路,也是逼人 03/02 09:18
cute101037: 做事,確沒人認為已經犯罪,所以這總違反意志自由的 03/02 09:18
cute101037: 犯罪,要看經驗法則啦,就是一般人(法官)覺得到犯罪程 03/02 09:18
cute101037: 度了麽!!你可不可以辭職,問問懂的人吧,問律師....免 03/02 09:18
cute101037: 費可以花錢不必。 03/02 09:18
KKyosuke: 哈哈哈哈 03/02 09:22
bear58: 逢年過節總是逼婚探隱私的親戚也是違反意志自由阿..(歎) 03/02 09:39
a9301040: 哈哈哈 03/02 10:12
Roy22: 有的太座大人也總是以不早點回家就試試看當要脅... 03/02 13:08
timshow: 他不是用不存在的法 而是各自解讀方式不同 03/02 13:37
man0428: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03/03 00:56
man0428: 印象中,法律所說的時間是指日曆天而非工作天,除特別載明 03/03 00:57
man0428: 建議問問律師或法律專家 ,以上只是小弟的認知 03/03 01:06
sindyevil: 是自然日(日曆日),工作天這種常見於私人契約. 03/03 09:10
ntutotku: 你老版人真好,生活即法律 03/29 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