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hohsin (新)
看板LAW
標題[問題]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
時間Mon Mar 9 00:26:50 2015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三、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
小弟於公共場合舉自己的標語被警方認定違反該條
可是我不懂該標語並未侵犯公共場合之其他人
警方竟然說我違反該條法律
我想問
在公共場合舉自己的標語
會涉及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嗎
或是警方認為舉標語涉及焚火危害公共安全??
就是這條當中的
藉端滋擾
到底是怎麼定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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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財政部副部長朱光耀表示無必要為救樓市出招
http://www.sdiscoverynews.com/tw/news/item/3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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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niaque: 有什麼問題,可以去打行政訴訟,讓法院告訴你.... 03/09 00:31
→ Ulster: 標語的內容? 03/09 01:16
→ SoaringHawk: 輕描淡寫地帶過事實…誰能給答案 03/09 06:24
→ SoaringHawk: 很像是”我拿東西碰了那個人一下”這種說法 03/09 06:26
→ bear58: 片面陳述,不予置評 03/09 07:46
→ sindyevil: 太輕描淡寫 要不要再說明下事實狀況, 第一款第二款可以 03/09 09:05
→ sindyevil: 各自獨立存在的. 03/09 09:05
→ maniaque: 高富帥:我愛妳=>好浪漫;台宅:我愛妳=>警察,有人要強姦我 03/09 12:27
→ maniaque: 自己的標語,內容又是什麼?? 03/09 12:28
→ a9301040: 討債? 03/09 16:47
噓 eateate04: 標語內容是什麼講一下啊?還有站多久? 04/06 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