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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初iphone被偷 剛剛警察電話連絡已經找回 但是電話中並不透露兇手的基本資料 約好明天八點警察局領回 但是跟警察詢問明天見面時可否要求兇手到場 主要想詢問事發經過 但是警察跟我說他做完筆錄就走了 如果我要見他一面 唯有上法庭一途 想請問的是 我是當事人 難道沒有權力當下要求兇手到場了解? 我連了解對方的權益都沒有? 唯有上法院這麼繁瑣? 是法律規定?(為什麼?) 還是警察想省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5.229.6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27730473.A.7F7.html
KKyosuke: 本來就不關你的事 03/30 23:48
KKyosuke: 要關要罰也是國家公權力的事 你是受害者 但不是當事人 03/30 23:49
VamYU: 我東西被偷我活該?今天我殺人我不用出面? 03/30 23:50
VamYU: 可否請您解釋一下? 03/30 23:51
Howard1984: 竊盜罪要隨案移送吧,警察該不會是辦侵占遺失物 03/30 23:56
KKyosuke: 犯罪者要面對的是國家 不是受害人 03/30 23:57
KKyosuke: 講難聽一點 你問事發經過警察也沒義務回答你 03/30 23:59
KKyosuke: 真的開庭 你的身分也只會是證人 不是當事人 03/31 00:00
Howard1984: 刑事訴訟法第3條的規定,當事人只有檢察官、自訴人及 03/31 00:02
Howard1984: 被告 03/31 00:02
Ulster: 刑事訴訟法設計上就是這樣 03/31 00:03
VamYU: 原來如此,謝謝 03/31 00:49
maniaque: iPhone 被殺了嗎??? 03/31 08:49
SoaringHawk: 警察受偵查不公開約束 03/31 09:47
SoaringHawk: 更何況,無罪推定原則,警察不是包青天 03/31 09:48
maniaque: 這應該不是現場逮捕而是到案說明後函送吧 03/31 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