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9301040: 員警是司法警察沒錯,還有為何要去算六個月,五個月就去 04/07 13:15
→ a9301040: 不就好了,不要賭那一天 04/07 13:16
如果由我決定,大概三月底之前就直接去地檢署提告了,不過因為我不是當事人所以
就...
員警是刑訴231的司法警察我知道,但問題在於刑訴242指的是司法警察官,會不會製作
筆錄的員警視同刑訴230第1項第3款的"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呢?
※ 編輯: balberith (111.242.57.94), 04/07/2015 13:32:16
→ sindyevil: 民法是實體法,訴訟法是程序法,程序的東西用實體容易出 04/07 14:35
→ sindyevil: 問題,要注意這塊. 04/07 14:35
http://mywoojdb.appspot.com/j9s/j9s?id=265
後來看到這個撤銷判決,看來末日為假日時也是一樣有隨機伸縮的問題,雖然說期間計算
依民法之規定,在沒有特別排除什麼要依什麼不依時,實務上似乎相當隨性啊。
理論上提出告訴是一個意思表示,應該有適用民法122的可能吧。
→ windwater: 事情發生時間點不等於知悉犯人之時… 04/08 00:14
對方沒有逃逸雙方一起被送到醫院,我方當事人在急診室時雖然事後表示意識混亂沒有記
憶,但當時仍然可以與人進行簡單對話,在急診病床上時警方與對方家屬都有明確指出肇
事者是誰,所以沒想到要用知悉時去計算囧
※ 編輯: balberith (111.242.57.94), 04/08/2015 09:13:20
→ sindyevil: 1. 程序是程序,實體是實體. 2.要注意之後是否有修法處 04/08 10:33
→ sindyevil: 理 3.如果機關二十四小時收件是否還有必要延期? 04/08 10:34
→ sindyevil: 4.知悉,是誰知悉? 告訴人一定是被害人本人? 怎樣算知悉 04/08 10:36
→ sindyevil: ? 很多層面可以去考慮. 04/08 10:36
未考慮的地方實在太多,感謝提點<O>
※ 編輯: balberith (111.242.57.94), 04/08/2015 10:5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