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pH98 (專家就是全力以赴者)
看板LAW
標題Re: [討論] 關於文字加重誹謗罪...針對KAPH98 (PTT)
時間Thu May 21 16:21:25 2015
OK OK~ 海嘯你針對我 這就是你的不對了
沒有杜撰任何事情啊 都是事實
散布為了警惕社會大眾,具備教育意義
加註評論侵害更荒謬,哪個評論侵犯海嘯了?
這關乎大眾利益以及女同學安全之事,分明可受公評
讓人畏懼,是海嘯才讓PTT網友以及台大教職員畏懼吧
發文發站內信恐嚇網友,威脅網友刪文否則提告
此等行徑幾與訟棍無異
只差沒人去地檢署檢舉而已
喔我忘了海嘯已經被控告多項罪嫌了,等判決吧~
此地法律版,我們還是來討論一下一些判決
請問各位大大
訴訟費用沒繳是不是沒差啊?
我看到有人一直沒繳又抗告,感覺就不繳了,這樣真的OK嗎
【裁判字號】103,救,65
【裁判日期】1031117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救字第65號
聲 請 人 黃○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灣大學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103年
度訴字第1669號),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並未就其如何窘於生活且
缺乏經濟上信用而無資力一節予以陳述,僅泛稱其為在學學
生實無資力云云,尚難認已盡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責
,復未提出本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以代之,
與法尚有未合。又聲請人雖提出臺北市低收入戶卡為證,惟
經本院於103 年11月14日調取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顯示,聲請人於102 年度有薪資所得給付總額新
臺幣XXXXXX元,且依聲請人之聲請狀可知其應具碩士學位
,應有相當謀生能力
=============================
【裁判字號】104,裁聲,34
【裁判日期】1040115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全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黃○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灣大學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03年11月17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救字第65號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103年度抗字第397號),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訴
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
【裁判字號】104,裁,357
【裁判日期】1040226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字第357號
抗 告 人 黃○傑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灣大學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03年11月17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救字第65號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三、抗告人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所以說不繳訴訟費用法院也拿當事人沒轍嗎
還是說可以強制執行??
※ 引述《orangez1 ( 春田一夫)》之銘言:
: 其以杜撰、散布、加註評論之方式對人侵害
: 經勸導多次不聽,更行張貼他人私德之事於
: 台大版、宿舍版等。
: 其四處散布不實言論之方式,已讓人心生畏怖
: 並產生恐懼與寒蟬之心。
: 為免除恐懼將向地檢署提起恐嚇危安之告訴
: 以確保免於恐懼,特招公允。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5.196.167.5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32196488.A.E28.html
推 wlnc5566: 呵呵呵 05/21 16:34
噓 orangez1: 這個連結, 仍無法警戒 KAPH 可確信一位 05/21 19:38
→ orangez1: 不懂法律的人 違法起來確實相當可怕, 因而會讓人心生 05/21 19:39
→ orangez1: 怖 05/21 19:39
推 ChrisBear: 辛苦了 05/22 01:50
推 BRANFORD: 原來如此 05/22 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