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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OK~ 有人指名我KapH98的名號了,可惜H是大寫,再加油好嗎 縱雖如此,我們要效仿偉大馬英九總統一樣 "一切責難到我為止" 是吧,就衝著我來吧,放過那些無辜的網友還有台大教職員生 至於不懂法律跟走法律邊緣哪一種人比較危險 我覺得是走法律邊緣吧,走法律邊緣才知道漏洞 我最討鑽漏洞的人了 不懂法律的人多半都是善良老百姓 如果有人要誇我是善良老百姓,我也只能笑笑接受囉~~ 繼前篇文詢問訴訟費用未繳這件事 我們這篇要來討論那些問題呢? 是關於拍照的一些事兒 如下判決書證據所示 【裁判字號】103,易,1186 【裁判日期】1040429 【裁判案由】傷害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11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雷 選任辯護人 顏均揚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803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雷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雷於民國103年8月2日18時許,在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紅豆餅攤前,因與告訴人黃○ 傑就能否拍照細故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以拳毆擊 告訴人之左胸,致告訴人受有左胸壁鈍挫傷之傷害,因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云云。 ==================================== 【裁判字號】103,附民,506 【裁判日期】1040429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506號 原   告 黃○傑 被   告 張○雷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易字第1186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本人的看法是 如果站在店家外面拍,似乎沒有侵權的問題 這老闆硬出來打斷消費者拍照似乎有些理虧 常見的進到店裡面拍會被禁止 則是因為消費契約之成立 在智財權上,應當沒有侵犯影像權才對 所以站在店外應該還是可以拍囉? 那如果消費者進到店裡面拍,除了當場制止,店家可以在法律上有怎樣的作為呢? ※ 引述《orangez1 ( 春田一夫)》之銘言: : 對一名完全不懂法律犯罪或 : 深知法律卻行走法律邊緣而犯罪之人 : 哪一位罪刑較重? : 本人認為為前者,因為其 : 最令人害怕者為: 不知下一步會做何事! 因其並無規則可循 : 這名不懂法紀之 Kaph98 不斷以未查證之言論 : 侵犯他人,顯非常人所為, 經勸阻不聽多次 : 必當建請檢方對其【求處重刑】 : 【求處重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9.197.119.18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32217547.A.F79.html
lukehong: 可不可以探討一下 提起交付審判卻忘了委任律師的問題阿 05/21 23:02
a9301040: @@"司法團隊 05/21 23:09
orangez1: 這名 lukehong 為一名洪姓律師 05/22 07:49
orangez1: 常不斷在網路霸凌他人,經勸阻不聽更有犯意 05/22 07:49
orangez1: 尚有板友因受其所害私下與本人聯繫 告知證據 05/22 07:50
orangez1: 經本人提豆i知其雇主,該洪姓律師曾收斂不言約 2 個月 05/22 07:51
orangez1: 如今 續有犯意 05/22 07:51
orangez1: 其被訴有 兩案, 本人友人將對其追加告訴 05/22 07:52
orangez1: 若其再侵犯 將續以 恐嚇危安罪 提起告訴 05/22 07:57
Ulster: 喔。 05/22 08:41
lukehong: 討論法律是在犯意什麼...... 05/22 08:43
lukehong: 莫名其妙 05/22 08:51
orangez1: 這位洪姓律師,若你再違法即送法辦 05/22 08:54
orangez1: 你的雇主及你事務所的人事 為人都相當的好 05/22 08:55
orangez1: 請不要讓人又基於防範犯罪再去跟其聯絡 05/22 08:56
orangez1: 確實有人私下跟我聯絡 要舉發你....你好自為之 05/22 08:57
Ulster: 好可怕喔...防範犯罪的聯絡欸 05/22 09:00
lukehong: 這算不算恐嚇危安阿 怕怕 05/22 09:04
Ulster: Lukehong大大,他一直叫本篇原PO跟你聯絡欸 05/22 09:05
Ulster: NTU_BOTDorm有好多文章喔 05/22 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