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ettyboop (bettyboop)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勞資問題
時間Sun May 24 23:42:04 2015
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我寫的偽造情况目的只是要拿到自己的就業保金,沒損到他人,這樣為何符合210條?
有疑慮
※ 引述《bettyboop (bettyboop)》之銘言:
: 小弟我被主管告知資遣
: 事後向公司要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時人資
: 的資料跟我講我不是被資遣不給發
: 說我的資遣費有可能是合議
: 請問這樣公司是犯了詐欺罪嗎
: 後來我在就業輔助站提不出非自願離職
: 證明 於是我自己制作一份前公司的非自願離職證明單上有偽造的公司大小章
: 請問我這樣有犯了詐領失業保險金嗎
: 我之所以這樣做是怕之前主管口頭說給資遣費時有錄音為憑證 但我離開後公司又說我自願離職不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公司言下之意好像要我自己制作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如果我有犯詐領失業補助金 是由檢察官提起公訴還是由前公司對我提告還是就業輔助站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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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lster: ..........板友沒講清楚? 05/24 23:46
→ bettyboop: 侵權的關係? 05/24 23:48
→ bettyboop: 損害公司的權利? 05/24 23:49
→ Ulster: 既然是"足生",只要抽象上可能就可以了... 05/25 02:16
→ Ulster: 是,d大教訓的是-.- 05/25 11:12
→ bettyboop: 什麼是足生 05/25 12:58
→ Ulster: 隨便翻ㄧ本刑分教科書。 05/25 13:25
→ bettyboop: 搜尋到 最高法院50年臺上字第1268號判例 05/25 13:48
→ bettyboop: 判決書查詢系統查詢怎搜尋不到這判例 05/25 13:49
→ bettyboop: 原來不構成偽造文書罪.... 05/25 14:43
→ Ulster: ......你看ㄧ下事實噢。你的情況不一樣 05/25 14:48
→ bettyboop: 差別在於偽造印章跟沒偽造印章? 05/25 22:33
→ Ulster: ......... 05/26 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