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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經查曾任台大光電中心助理的黃姓男子闖入長興BOT 騷擾被害女同學 提告宿舍輔導員 更要求10萬賠償 並於PTT NTU版上發文說自己是好心 如下判決書 ※※※※※※※※※※※※※※※※※※※※※※※※※※※※※※※※※※※※ 【裁判字號】 104,北小,732 【裁判日期】 1040518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北小字第732號 原   告 黃○傑 被   告 許○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4年5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將不實、誹謗原告之黑函送至原告工作地點臺灣大學光電前瞻 中心,致使原告被迫離職,被告所為侵犯原告之人格權、名譽權及工作權。爰起訴請 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尋找工作期間之生活所需共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賠償金,並聲 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 三、被告則以:伊係國立臺灣大學學務處住宿組第二社區督導兼 BOT 長興宿舍輔導員, 負責宿舍學生的輔導服務與安全維護工作。原告為追求本校宿舍之阮姓女同學,曾至 宿舍辦理會客欲跟阮同學見面,惟阮同學拒絕會客,致原告心生不滿,隨機對進出宿 舍的女同學騷擾,更於民國 102年1月3日擅自侵入宿舍並躲藏該宿舍,又於同年 3月 28日至宿舍要求提供101年12月28日中午1時宿舍門口監視器畫面遭拒而在櫃檯大聲咆 哮,與台大駐警爆發言語衝突,之後羅斯福路派出所員警前來欲釐清原告身分,原告 始提出臺灣大學職員證供警員查看,並悻悻然離去。伊得知原告身分後,即依臺灣大 學校內行政程序知會其單位主管光電中心協助處理,知會及取得原告資料過程,並未 違法等語,以資抗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經查原告長期騷擾臺灣大學阮姓女學生,多次侵入學生宿舍滋事等情,業據被告提出 臺灣大學長興學舍102年1月4日、3月28日原告侵入宿舍處理單影本、102年1月3 日、3月28日台大駐衛警工作紀錄影本為證,足為信為真實。102年3月28日駐衛警 於原告在該男七宿內滋事時,欲盤查原告身分,為原告所拒,駐警報警處理,原告又 以其非現行犯拒絕警員盤查,並與警察發生言語衝突,警員為執行公權力,呼叫巡邏 車前來支援,擬將原告帶回派出所釐清身分時,原告才出示其為台大光電中心助理之 台大教職員工證,期間住宿之學生進出眾多,引發學生不安,而在網路媒體 PTT上發 文。因其係以台大光電中心助理之身分,多次非法侵入學生宿舍,阮姓女學生受其騷 擾,並造成其他學生不安。依該 102年1月4日原告侵入宿舍處理單所載,原告另於 101年12月29日至該宿舍與阮女發生激烈言語衝突,阮女要求校警驅離原告,嗣校警 與派出所警員共同驅離原告。102年 1月3日原告未經換證,無故侵入該宿舍B427號 阮女房間(房門未上鎖),躲在B427房內,經櫃檯人員五次敲門未回應而通知輔導員 以備份鑰匙進入,見原告在內而發生言語衝突,原告實已涉刑法第306 條無故侵入住 宅罪。雖阮姓女學生不願多生事端,未對原告提告,然被告為避免原告繼續以其台大 光電中心助理之台大職員證繼續侵入台大女學生宿舍,危害住宿女學生之安全,而依 據臺灣大學校內行政程序知會其單位主管協助處理,實有其必要,其過程亦無何不法 (二)縱上所述,被告發函至原告工作處所(臺灣大學光電前瞻中心),請求協助約束原告 上開行為,係在避免原告繼續以台大職員證侵入女學生宿舍,以保女學生之安全,具 有其必要性與正當性,並非意在迫使原告離職,原告亦未舉證證明被告有何侵害原告 之人格權、名譽權或工作權之事實,原告之訴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依後附計算書確定訴訟費用額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 000 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幾點疑問分享如下 1. 原來言詞辯論原告可以不用到阿?? 不過這樣不就喪失為自己立場辯護的機會了?? 2. 此案判決以前曾進入調解過程 原告堅持要求被告要10萬元賠償,結果被告不同意 調解委員說調解即不成立 個人認為,調解應就雙方之要求進行搓合 雙方堅持己見下,調解就顯得徒具形式 另外想問,如果被告接受調解(無論金額多少), 在實務上可以看成被告承認部分原告所述了嗎?? 外界觀感上豈不等於被告認罪?? 如果被告認為自身沒罪的話,直接進法庭就好了,可否跳過調解過程? 另外 黃姓男子分身帳號利用PTT網路散播謠言、恐嚇網友等等惡行 本人KapH98會收集證據,交由司法單位偵辦 fruitz1恐嚇網友之IP和登入紀錄備分於下方 將作為其惡行之證據!! 《ID暱稱》fruitz1 ( 天安) 《經濟狀況》赤貧 《登入次數》3 次 (同天內只計一次) 《有效文章》4 篇 (退:0) 《目前動態》不在站上 《私人信箱》最近無新信件 《上次上站》05/25/2015 18:12:06 Mon 《上次故鄉》140.112.115.224 不是說ICS出來都很強?! 原來程度也只有這樣,連個IP都查不到 ※ 引述《fruitz1 ( 天安)》之銘言: : 關於如下 ID、IP之行為人,目前已依法追訴 (蓋因其屢勸不聽法律必辦故意者): : 《ID暱稱》KapH98 (專家就是全力以赴者) 《經濟狀況》普通 : 《登入次數》9 次 (同天內只計一次) 《有效文章》17 篇 (退:0) : 《目前動態》不在站上 《私人信箱》最近無新信件 : 《上次上站》05/25/2015 10:42:47 Mon 《上次故鄉》116.125.215.148 : 經查其屢以不同 IP 上站,惟行為模式仍可掌握,IP封包內之資訊仍含有原始 : MAC Address 已有可靠線索查知其為何 匿名 ID所為。 : ----------------------------------------------------- : 如下本人友人 BLOG: : 目前掌握霸凌累犯: arl, ulster, k0s, bigfish0330... 等 : 相關人如 lukehong 洪姓律師屢勸不聽之兩案件,已告知其事務所 : 並已交付法辦 : ----------------------------------------------------- : 目前將擬提告 (告發):士林地檢署 翁姓檢察官 (43 期) : 枉法裁判罪 , 亦願以自身-- 誣告罪 7 年刑責作為 : 法律上的擔當, 做為社會之天平、正義。 : 友人提告蘋果日報共 4 案件,皆有直接證據,目前尚有多案 : 偵查中, 而此案為當中一案,經查: 蘋果遭訴之案件,因管轄內湖 : 依統計比例為士檢檔下來的,形同協助【蘋果日報 財團】 侵犯人民。 : 再查 此員【翁姓檢察官】 遭人提報之新聞相當多, 如下等: : http://www.taiwan.url.tw/phpBB/viewtopic.php?t=3826 : http://reader.roodo.com/zhengzh/archives/18956474.html : 應思考: : 一名檢察官擁有國家授予之權力,本應協助弱勢之人民 : 一般案件告訴人若非受有侵害 : 絕不會提出告訴,此可參近日至總統府自焚抗議 : 司法不公者 ( 5.18 新聞)。 : 友人若當一名檢察官,應會如此思考--> : 【告訴人是否受很大之迫害? 若是則一定協助起訴】,因為: : 按刑事訴訟法所載,被告有犯罪嫌疑即已足, : 檢察官至法庭負舉證責任即可, : 並不已嚴格調查為必要, 嚴格證明為法院之責任。 : 一般人民受相當急迫之迫害並已向檢方【聲明多次】, : 即應依犯罪事實加以協助交付法院審判, : 此為【刑案偵辦真正之法理】,更甚,本案 : 已失檢察官之論證依據。 : 此案檢察官未開庭,以下級駁回上級方式辦案, : 書狀所載理由|明顯已違背常理| : 即應受到彈劾。 : 綜上所述, : 此名檢察官應亦將一併被交付監院,討論移送職務法庭評核。 : 將告知 高檢署上級機關依【檢察一體】權責, : 應責付調查蘋果日報不起訴案占士林地檢署 : 比例有多少。 若超過 90% 則有極大弊端嫌疑!! !! 。 : 此為社會之正義,法律有許多黑暗面,須依法招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68.115.64.23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32557998.A.A65.html ※ 編輯: KapH98 (168.115.64.236), 05/25/2015 20:47:57
lukehong: 民事訴法433之1規定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法院應以一次期 05/25 20:54
lukehong: 日辯論終結為原則。 05/25 20:54
lukehong: 小額訴訟準用(436之23條參照) 一次就辯結了 要記得按期 05/25 20:57
lukehong: 日到庭喔 05/25 20:57
lukehong: 民事訴訟就是這樣阿 你不到場主張 他造本來就可主張一造 05/25 21:02
lukehong: 辯論 05/25 21:02
lukehong: 剛好又是一次辯結的案子 05/25 21:03
fruitz1: 這位已經被告之 洪姓律師 這次你算回答的較中肯 05/25 23:05
fruitz1: 有進步。 關於本案: 當事人亦給該輔導員一次機會 05/25 23:06
fruitz1: 其一造辯論機會是種美德 05/25 23:07
fruitz1: 唯民事訴訟法 385 386 條已明載證據部分 05/25 23:08
fruitz1: 是預留其是否有 ◎悔改◎ 所用 05/25 23:10
fruitz1: 經查住宿組主任似有犯意 故應會再一起追訴。 05/25 23:10
fruitz1: 貼出判決書 加以重製或改造者已如 之前被告者一般 05/25 23:11
fruitz1: 自已違法。 人若有道歉,沒有人會去提告你 05/25 23:12
a9301040: 亂引法條 05/25 23:12
fruitz1: 洪姓律師當初死不道歉 如今兩案 要自己檢討 05/25 23:13
fruitz1: 若不懂 兩位互相討論或去請教 玉皇大帝老師 民法部分 05/25 23:17
fruitz1: 相信他們都很專業 05/25 23:17
ks031239: ++ 05/25 23:24
lukehong: 提醒你不要遲誤期日 沒感謝我就算了 還要我道歉是哪招 05/25 23:56
lukehong: 遲誤期日也算是美德啦 節省法官的時間 05/26 00:01
swattw: 看你有點煩了啊,實在不想理你了 05/26 00:08
depravity: 要人去問教刑法的教授民法是哪招 = = 05/26 11:26
sindyevil: 隔行隔山這點某人真的不懂啊 所以沒招 05/26 11:30
a9301040: 一直敗訴,自然沒人理 05/26 11:41
depravity: 其實我比較想知道王教授有沒有想把生平第一張告訴狀 05/26 12:25
depravity: 收到教科書裡 XD 05/26 12:26
Howard1984: 期中考有考題 05/26 13:27
a9301040: 期中考有考題,過幾年說不定變成律師考題 05/26 14:09
fruitz1: 仔細一看 劉姓退休法官之狀,理由部份: 應該是照抄 05/26 14:59
fruitz1: 王姓教授協助提供給許x利之訴狀。 此亦為 判決違背法令 05/26 14:59
fruitz1: 之處。 該劉姓法官應該確定會害到 該庭庭長>>>>>>> 05/26 14:59
a9301040: 不會,想太多 05/26 17:07
v3su: 哇!!!看見精彩!!這是我這個月看到最精彩文章了!! 05/26 17:46
lukehong: 判決上面有訴狀內容再正常不過了 05/26 19:27
fruitz1: 不要教人做違法之事。 要做自己去做不要講錯誤法律知識 05/26 20:18
Ulster: Lukehong大沒說錯啊 05/26 20:26
lukehong: 闖進人家寢室算不算做違法之事阿 令人好奇 05/26 20:36
chumush: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 05/26 21:36
tenbear: 推! 05/26 22:14
q135q135: 我也好想來案例分享一下耶 05/26 2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