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folsa ( 汐 )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展場軟體買方訂金的還與不還?
時間Thu May 28 22:24:04 2015
各位好,下禮拜就是 Computex 展覽了,
但我不是來打廣告的,是想要問一下我們公司販售的作法,
是否有法律站不住腳的問題?
公司販賣的是虛擬的網頁服務性商品,
也有配合一些硬體的週邊做促銷,
但因為下週在展場有展覽,推出一些促銷方案,
有促銷就會延伸客人付訂金的問題,
但是,公司目前規劃收受客戶訂金若客戶事後反悔,
是不會退訂金給客人的?
我去查了一些資料,關於這方面比較多敘述的:
按「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下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
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分別為民法第248條、第249條定有明文,是訂約當事人之一方,
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而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
定金不得請求返還;惟即為「推定」其契約成立,當得以反證推翻之。
我不太懂的是,這邊所說的「定金」是否等同於我們常說的「訂金」?
另外,這樣的法源是否適用於我們公司的虛擬商品或實體商品販售型態?
最重要的是... 客戶如果來吵著退訂金,我們站的住腳嗎?
下週就要去展場幫忙了,今天才知道 PM 這樣規定,
心中很不安很怕引起糾紛,還望大大們協助解惑!感激不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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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KKyosuke: 沒有問題 05/28 22:25
→ Cafolsa: KK大,沒有問題的意思是不用擔心站不住腳嗎? 05/28 23:07
→ Cafolsa: 還是不用擔心,保證會被告到翻過去呢?哈哈.. ((淚 05/28 23:08
推 LaVieDe: 如果擔心,可另以契約方式進行,建議務必口頭告知客戶, 05/29 00:33
→ LaVieDe: 寧可把你們不退訂金理由說清楚,也比事後客人來鬧好,其 05/29 00:33
→ LaVieDe: 實很多糾紛都是雙方理解錯誤,事前充分說明你們無法退訂 05/29 00:33
→ LaVieDe: 金理由,遠比事後態度強硬鬧大好。 05/29 00:33
→ Cafolsa: 好的!我明白了!今天會再跟主管們溝通的,謝謝大家! 05/29 07:23
→ sindyevil: 法律用語是「定金」;民間慣用語是「訂金」. 05/29 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