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hizz (Sibeli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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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肇逃獲緩起訴保險公司可否拒賠
時間Wed Jun 3 23:19:38 2015
保險公司是在胡扯,建議蒐證後向金管會檢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2號
五、關於「被上訴人就系爭事故有無給付汽車第三人責任險保險
金之義務」之爭點,本院之判斷為:
(二)汽車第三人責任險條款第1 條第1 項約定:「汽車第三人責
任保險承保範圍如下:一、傷害責任險,被保險人因所有、
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
體傷,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僅對於超
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外之部分對被保險人負賠償
之責」。本件汽車第三人責任險之被保險人即丁○○因使用
系爭車輛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
過失撞擊李紫菱致死,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臺灣屏東地
方法院100 年度交訴字第46號刑事確定判決在卷可稽。是其
形式上確已發生應由被上訴人負責給付汽車第三人責任險保
險金之保險事故。
被上訴人雖辯以證人丁○○係肇事逃逸,
依汽車第三人責任險共同條款第9 條第7 款之約定屬不保事
項,其無須給付保險金云云。惟汽車第三人責任險共同條款
第9 條第7 款係約定,駕駛被保險汽車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
逮捕之行為所致之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而
丁○○係因過失駕駛行為導致第三人李紫菱死亡,並非因從
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行為致李紫菱死亡,其事發後逃逸縱
為法所不許,然此為保險事故發生後之情事,並不屬於上開
不保事項所指之範圍,被上訴人無視於契約條款之明文載述
,恣意擴張解釋而為不利於被保險人之認定,顯無可採。又
責任保險係分散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發生所致第三人體傷、
死亡或財損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所給付之保險金係
被保險人交付保費所生,性質上屬被保險人之賠償責任之轉
嫁或承擔,故於計算保險人所應負擔賠償之保險金額自應以
被保險人依法所應負擔之範圍為限。是系爭車輛既已發生約
定之保險事故,被上訴人自應就被保險人丁○○依法應負之
賠償責任範圍之金額,於扣除強制險保險金額後,在不超逾
約定保險金額之範圍內,擔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 引述《dekirin (みるる)》之銘言:
: 我學弟剛拿到駕照在馬路上撞到人
: 但是很天因為車子太多不會路邊停車不敢停下來
: (撞到人不是應該要保持現場嗎= = 冏 )
: 繞了一大圈回來警察已經在那裏了
: 她也立刻向警方自首,但就刑法185之4的部分被移送
: 她在檢察官也立刻認罪也積極關心對方表示願意與對方和解
: 檢察官做出緩起訴兩年處分並繳庫3萬元
: 現在他向保險公司聲請第三責任險與強制險理賠
: 保險公司說緩起訴之成立以認協商之前提
: 他的肇逃雖非經法院審判程序,但已承認犯罪行為
: 符合共同條款不保事項第七項
: 駕駛被保險汽車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拘捕
: 拒絕理賠
: 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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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hizz (42.72.206.36), 06/03/2015 23:20:11
→ Afun2009: 推~若是最高的見解就更棒了 06/03 23:45
推 KKyosuke: 這不需要到最高的見解..保險明顯在推拖 06/04 00:03
推 a9301040: 06/04 00:11
→ Afun2009: 看來K大比最高還有權威 06/04 00:30
推 KKyosuke: 我的意思是 這很基本的東西= =a 06/04 00:36
→ phizz: 的確是很基本的文義解釋,只是對保險實務不熟,搜尋一下。 06/04 00:38
推 ChrisBear: 我當事人上次也這樣 我也叫他別擔心 最後也是用到賠償 06/04 00:53
推 Redwing13: 要酸也要搞清楚狀況,這很基本的法律跟契約解釋,最高 06/04 02:43
→ Redwing13: 不ㄧ定有機會表示意見 06/04 02:43
→ alawyer: 再怎麼基本的解釋,非最高意見,實務上都會有些...遺憾。 06/04 08:43
→ Afun2009: 有時候在訴訟實務上,再怎麼基本的法律跟契約解釋,都會 06/04 12:35
→ Afun2009: 遇到承審者的質疑....@@ 06/04 1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