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range0613 (Min)
看板LAW
標題[請益] 票據法-支票提示期間
時間Sat Jun 27 09:25:04 2015
根據票據法第 130 條
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
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
請問上述所指的市是直轄市?
那這樣的話如果發票地在雲林,付款地在彰化,提示期間是不是爲15日?
那發票地在板橋,付款地在臺中,提示期間是15日嗎?
那發票地在臺北,付款地在彰化,提示期間也是15日嗎...?
目前台灣的直轄市是否爲:新北、臺北、桃園、臺中、臺南、高雄共六都?
嗚嗚...快被這搞混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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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KKyosuke: 省(市)指的是跟省同級的市,也就是直轄市 06/27 09:28
→ a9301040: 雲林彰化同一省,其他問題都是不同省市 06/27 10:50
→ orange0613: 所以雲林對彰化就是七天囉? 06/27 11:18
推 Ulster: 對 06/27 12:01
推 ajoejoe: 目前台灣的直轄市就是那六都沒錯~ 07/11 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