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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先進大家好! 今天有個討論度很高的新聞; 內容大概是說有個人在ATM領錢,按兩千結果吐鈔兩萬出來。 第一個問題是: 在以往的經驗中,我們知道如果把錢拿走這算是侵占罪。 可是這樣的行為有沒有構成刑法第337條的要件呢? 也就是說,因為機器故障而多吐出來的鈔票究竟算不算是遺失物? 第二個問題是: 那如果今天我很誠實,將多出來的錢拿去警局報案。 那我能否適用民法第805條的規定向銀行請求10%的報酬呢? 以上兩個問題本觀世音問了班上的書卷哥還是沒結論,想說來這邊請大家解答一下! 先謝謝大家了! -- Sent From My Peni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1.45.21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36185441.A.3A2.html
Ulster: 1.實務肯定,理由是屬於非基於本人意思離本人持有之物 07/07 01:05
Ulster: 但有學說認為這是意思表示錯誤,合法受讓而不成罪 07/07 01:05
Ulster: 2.可能可以類推,但是如果是意思表示錯誤就會直接走不當得 07/07 01:07
Ulster: 利的問題(撤銷債權行為後) 07/07 01:07
iscu: 第三個問題 如果只拿了自己的兩千, 剩下的一萬八留在裡面 07/07 01:34
iscu: 結果被後面的人拿去報警 07/07 01:35
KKyosuke: 留在裡面會被機器吞進去= =a 後面的人是拿不到的 07/07 06:27
linijay: 很難從20張裡準準地只拿2張,多拿了又塞不回去。 07/07 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