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aniaque: 記得應該不是,頂多叫犯罪所得,算國家的 07/10 17:48
→ Gi8: 偷了贓物,那該贓物就是竊盜罪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變現,依 07/11 01:37
→ Gi8: 71年台覆字第2號判例認為,還是可以沒收。 07/11 01:38
→ Gi8: 但是我認為沒收範圍應該只限變現的100元,因為判例認為的兌換 07/11 01:40
→ Gi8: 價值應該就是被盜物價值的100元,除非被盜物是樂透投注單。 07/11 01:42
→ maniaque: 贓物算被害人的,犯罪所得算國家的 07/11 07:23
→ Gi8: 我鬼打牆了...修正一下,贓物變現的100元仍為贓物,法院不得 07/11 15:43
→ Gi8: 為沒收之宣告。但2億元應該不算犯罪所得吧,因為他是 07/11 15:44
→ Gi8: 竊盜->變現->買樂透,變現完買樂透應該不是犯罪行為,也跟犯 07/11 15:45
→ Gi8: 罪行為間無直接關聯,而不屬於犯罪所得。 07/11 15:46
→ Gi8: 雖然有聽過美國法院有認為這種情形下,該樂透獎金亦得沒收。 07/11 15:47
→ KKyosuke: 很難證明啦 法學理論的討論是有討論空間沒錯 07/11 16:19
→ KKyosuke: 但現實要怎麼證明買100塊樂透的錢就是變現的那100塊呢.. 07/11 16:19
→ maniaque: 犯人承認就好啦.......:D 07/11 16:26
→ maniaque: 廣義的來講,用毒樹毒果來推論應該構成沒收的條件 07/11 16:26
→ maniaque: 不過,實務上......好像也沒有聽過這樣的吧 07/11 16:27
→ maniaque: 就如 K 大所講,單單要犯人承認就很難了 07/11 16:27
→ maniaque: 像是偷一百元,當場轉身去買樂透,然後當場被抓 07/11 16:28
→ maniaque: 但這一百元樂透,有可能價值為 0 ,有可能價值為 10E 07/11 16:29
→ maniaque: 至少可確定的,犯人不知會中. 07/11 16:29
→ maniaque: 只是好玩的是,要是這張被扣押,日後開獎真中了10E 07/11 16:29
→ maniaque: 那被偷100元的人,能否主張這張樂透是他的??? 07/11 16:30
→ maniaque: 就好比自己一塊鐵,被偷走打成刀,那被害者可否拿回刀? 07/11 16:31
→ Gi8: 這比較像不當得利的問題XD 07/11 16:34
→ saltlake: 上面似乎專注在財 如果是物呢? 貓狗被偷走之後生仔呢? 07/12 18:47
→ saltlake: 注意被偷時尚未懷孕 被偷走後才懷上的 這樣的成果不全是 07/12 18:47
→ saltlake: 被偷走之物的"功勞" 07/12 18:48
→ Gi8: 我記得實務認為贓物之孳息非贓物,不會論以贓物罪。 07/12 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