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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5-2 條 (0880330增訂)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用航空法 第 101 條 (0861216全文修正)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新台幣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 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及依據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 1-1 條 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 提高為三倍。 30萬罰金x3=新台幣90萬罰金 特別法是民用航空法,最高罰到新台幣21萬? 但中華民國刑法卻可以罰到新台幣90萬...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5-2 條的那個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而且是較新的條文定在那有何意義? 還有看了中華民國刑法185-1的立法理由 二、民用航空法雖有空中劫機之處罰規定,唯屬特別法,且僅限於民用航空機,不能適用 於一切航空器。爰增設空中劫機之犯罪類型,對於非法劫持使用中之航空器或控制其飛航 等行為予以處罰。因此等犯罪情節重大,自應規定較重之刑度,以維護航空之安全。 刑法185-1和民用航空法第100條是因為民用航空法100只僅限針對民用航空機做特別規範 那刑法185-2和民用航空法101條該如何解釋哩...... 難道在軍機場、私人飛機場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優先適用刑法而不是民用航空法嗎? 私人飛機、熱氣球、私人太空梭也是優先適用刑法185-1嗎? 剛發現劫持軍機適用陸海空軍刑法第 53 條 麻煩大大解惑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8.152.18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36781720.A.0D2.html
skypilot: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07/13 18:10
KKyosuke: 不是民航的話就根本無法適用"民用"航空法了啊... 07/13 18:31
所以危害軍民合用的航空站、單純軍用航空站、單純航空站、單純私人飛行場、空軍基地 安全或其設施者適用法規不一樣嗎? 有些是刑法 有些是民用航空法? ※ 編輯: heero0333 (36.228.152.181), 07/13/2015 18:49:33
Gi8: 桃院89訴1840:法規競合,從一重處斷。 07/13 18:51
又被告前開行為,雖同時違反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然此規定與前開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第一項之規定,係屬法規競合,應適用刑罰較重之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處斷。 真的耶@@ 原來不是特別法普通法喔@@ ※ 編輯: heero0333 (36.228.152.181), 07/13/2015 18:55:20
Gi8: 高地90訴369亦持相同見解。其他大多認為兩者要件相同,但未 07/13 18:55
Gi8: 表明兩者競合關係。 07/13 18:56
當初看到這個怎麼看怎麼怪 特別法罰的比普通法還輕 這種特別法很少見低 ※ 編輯: heero0333 (36.228.152.181), 07/13/2015 18:57:37
KKyosuke: 少年事件處理法之類.. 07/13 19:02
Gi8: 無聊翻了一下立法院公報,當初增訂的185-2,其實長的跟民航 07/13 19:19
Gi8: 101不同,一個沒罰金;一個有罰金。後來有立委發現跟民航法 07/13 19:22
Gi8: 有落差,就把185-2修得跟民航法一樣,而且罰金調高(沒寫理由) 07/13 19:23
Gi8: 。至少可以確定185-2在增訂的時候是有參考過民航101的。 07/13 19:23
Gi8: 呃...有參考好像是廢話,重點只是沒敘明調高罰金的理由=.= 07/13 19:30
Leo1989: 法院這樣判的話 根本已架空民航法規定 真怪 07/13 19:42
CCWck: 我們偉大的立法委員常常給法官出難題.... 07/13 20:24
Ulster: 有印象,ㄧ個讓人無言的爭議-.- 07/13 20:44
depravity: 然後被罵的都是恐龍司法官 = = XD 07/14 09:58
hellodio: 立委才不懂啥是普通法特別法勒.... 還有本來就不宜廣設 07/14 23:09
hellodio: 特別刑法,應盡量都在刑法內規定,而我國卻很喜歡零散 07/14 23:09
hellodio: 的在各法規設刑事處罰規定,不少人批判過了... 07/14 23:09
CCWck: 特別法肥大症 07/15 0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