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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各位提供意見,謝謝。 事由如下: 我們(被告)從民國78年向原告租用屏東縣某鄉鎮的土地,並在上面搭蓋建物, 但土地上有原告的不完整建物(含鋼架、天棚), 由於原告是向國有財產局承租此土地又轉租給我們, 所以78年承租土地時沒有簽訂租約, 直到八十九年時原告突然要求簽一個三年租約, 後續就沒有再繼續簽約,但我們持續繳租, 直到100年時,國有財產局來查說原告的承租資格不符 (他爸爸去世後,原告為避免跟兄弟分割此產業,所以沒有辦理繼承), 國有財產局認定他資格不符,要求他返還土地, 所以從民國八十二年起他就沒有繳租, 民國九十九年國有財產局才發出執行命令要求原告拆屋還地, 當時我們非常緊張,因為我們的房子有可能會被拆掉, 幸好我們從民國八十二年就已設籍在此,符合國有財產局承租土地資格, 不過我們必須代替原告繳交五十多萬的罰金,才能承租那塊土地 家人評估後同意繳交罰金,並開始繳租金給國有財產局, 但原告認為我們必須繳租給國有財產局並同時繳租給他, 我們整個很火大,這三十年來我們繳了接近千萬的租金給他, 他都沒去繳租,我們還要替他繳罰金才能保住我們的土地房子, 現在我們已經跟政府承租土地了,房子也不是他蓋的, 我們實在沒理由繳租給他,因此拒絕了他的要求, 原告即在102年向我們提出訴訟, 他在訴狀中提出繳交房屋稅的證據用來證明房子是他的, 要我們返還房屋,並賠償他一百多萬的租金損失, 我們本來認為這件事我們非常站得住理,只要到法院好好說明即可, 但幾次出庭法官可能覺得我們不符法庭遊戲規則, 一直要求我們聘任律師, 這過程中我們有聘請北部的律師幫我們寫訴狀, 律師認為原告的訴求主軸是房子,建議我們土地跟房子的事情應該分開來講, 然後房子再分我們蓋的主建物和原有的鐵架天棚兩部分來講, 但若僅就房子的部分來打這個官司, 我怕我們的證據有點弱,我們雖然可傳證人作證房子是我們蓋的, 但是三十年前蓋房子也不可能有甚麼收據,那時原告也不肯讓我們做保存登記, 民國八十九年簽的租約裡面只有講他的鋼價和天棚, 沒有提到土地的部分(因國有財產局的土地不能轉租,所以無法在文件中載明) 我實在想不出我們還可提甚麼證據, 不知各位是否可給我們一些建議或推薦高屏區強大的律師幫我們,先謝謝大家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5.145.10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37015135.A.0A7.html
Ulster: lawyer板 07/16 11:16
maniaque: 興建建物可以透過農航所歷年空照圖佐證..... 07/16 12:56
maniaque: 而建物應該有繳房屋稅吧,這也是佐證資料 07/16 12:57
marisa515: 因當初口頭約定房屋稅拿我們的押金繳 07/16 18:24
marisa515: 所以他用繳交房屋稅單據佐證說房子是他的 07/16 18:27
maniaque: 所以,你們的房子一直都是別人在繳稅的???? 07/16 18:31
maniaque: 那你們的租金繳納佐證資料哪?? 07/16 18:32
maniaque: 一千萬的資金轉移,都是付現??? 07/16 18:33
maniaque: 要是什麼都沒有,那個人對這個案子,只有不樂觀可形容 07/16 18:34
maniaque: 你們只找律師寫訴狀,卻不肯花錢請律師打官司.... 07/16 18:35
maniaque: 別亂了,任何人從資料去看,都不認為你們有法律地位在... 07/16 18:36
maniaque: 證人作證? 那對造也找證人來作證呢?? 07/16 18:36
maniaque: 法官不能明白的講,所以要你們這方找律師來... 07/16 18:38
maniaque: 另外,一年租金三十萬,這塊地很大塊吧.... 07/16 18:38
marisa515: 租金是用現金付的,有簽收單據 07/16 18:57
marisa515: 本想說我們完全站的住理,去跟法官說明ㄧ下就好了,呵 07/16 18:58
marisa515: 呵 07/16 18:58
marisa515: 請問沒有法律地位的意思是?? 07/16 19:01
marisa515: 對方目前還沒有提出證人,他們應該也提不出證人吧 07/16 19:03
a9301040: 房子誰蓋的?出資人?營造廠?資金流?房屋稅籍上的所 07/16 19:16
a9301040: 有人?歷年繳納證明? 07/16 19:16
kaky: 對方不必提證人,人家提繳稅證明就好了 07/16 20:29
ixixet: 國財?有得玩了,你還是請律師研議吧 07/16 21:05
marisa515: 房子是我們蓋的,有證人可證明 07/16 23:29
ixixet: 我不會否認房子,但房子怎會在別人土地上?加油吧…唉 07/16 23:31
marisa515: 現在土地已經由我們承租,先前三萬塊其實是跟他租土地 07/17 00:13
marisa515: ,只是沒有文件證明,該怎麼辦? 07/17 00:13
depravity: 對方承認房子是妳們的土地是國有的不是給付不能嗎? XD 07/17 01:04
depravity: SORRY 看錯 07/17 01:13
maniaque: 說真的,律師已經講得很清楚,切割房子跟建物 07/17 06:57
maniaque: 你們主攻防就是建物所有權,你們一直沉溺在有證人有證人 07/17 06:57
maniaque: 來去對抗一個有房屋稅證明,稅務局證明這傢伙是"所有人" 07/17 06:58
maniaque: 稅籍資料會增加你們那塊加蓋的建物稅金 07/17 06:58
maniaque: 對方掛著名字默默繳了幾十年,你們也沒過問 07/17 06:59
maniaque: 更正推文,切割土地與建物 07/17 06:59
maniaque: 土地用已經用了,一千萬租金繳也繳了 07/17 07:00
maniaque: 懂嗎??? 07/17 07:00
marisa515: 我爸太單純也沒想那麼多,一切都尊 07/17 10:24
marisa515: 重房東的安排,怎知房東沒有去繳租,讓我們取得承租權 07/17 10:25
marisa515: 之後他心有不甘鬧出這件事,想再敲我們一筆 07/17 10:26
marisa515: 問題我們乖乖付房租,後來還得幫他繳罰金,現在還要再 07/17 10:27
marisa515: 拿一筆錢給他,我們也不甘心呀,我們覺得我們沒錯 07/17 10:27
marisa515: 但不知道該如何證明我們沒錯,像我們這種狀況的人應該 07/17 10:30
marisa515: 不少,若因此輸掉官司,我真不知法律正義何在 07/17 10:31
yuusnow: 房子是你們的你們幹嘛繳房租= =??? 還有自己不懂法打輸 07/17 12:02
yuusnow: 就怪法律沒正義?? 不是叫你們找律師研議了嗎?? 07/17 12:03
yuusnow: 房跟地要分開來看,你們說房子是你們蓋的請舉證。 07/17 12:03
yuusnow: 只是找律師寫狀但主要還是你們再弄阿,你們搞不懂這件事 07/17 12:05
yuusnow: 的法律關係為何,又不肯找專業來弄,輸很正常。 07/17 12:06
yuusnow: 房屋的"客觀證明"都是對方為所有人,要對抗這件事本來就 07/17 12:07
yuusnow: 要舉證,而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你證據夠嗎?? 07/17 12:08
a9301040: 其實你房租地租分不清楚,在法院很危險 07/17 12:25
a9301040: 另外,土地出租最好也不用房東這個詞 07/17 12:26
marisa515: 謝謝大家指教,我並非怪法律無正義,現在也努力在找尋 07/17 14:11
marisa515: 適合的律師 07/17 14:11
marisa515: 房租地租分不清的部份,我們也努力想將其區隔清楚,無 07/17 14:17
marisa515: 奈當時顧慮原告是違法將國有財產局的地轉租我們,所以 07/17 14:17
marisa515: 沒有在任何文件資料下留下證據,且唯一簽的那份三年合 07/17 14:17
marisa515: 約又依原告要求承租鐵架天棚等建物,沒有提到土地 07/17 14:17
marisa515: 像這樣的狀況,請了律師即能解決嗎? 07/17 14:19
alawyer: 為什麼不能?怪怪的... 07/17 16:30
yuusnow: 為什麼不能+1 另外,在這樣拖下去,到時候什麼該說的 07/17 16:42
yuusnow: 不該說的都說了,證據沒全都拿出來,法律主張沒主張 07/17 16:42
yuusnow: 你就算請到律師都不一定救得回來,更別提可能要判了你都 07/17 16:43
yuusnow: 不知道就結束了....到時候萬一輸了,要找律師都來不及 07/17 16:44
yuusnow: 然後 房租地租分不清楚那妳們是在打什麼?? 你不是說房子 07/17 16:45
yuusnow: 是你們蓋的?? 那就沒有"房租",因為房子不是原告的 07/17 16:45
yuusnow: 那所有的"證據"全都指向是你們跟原告"租屋",你們的證據 07/17 16:46
yuusnow: 在哪裡?? 看起來你根本不了解本案爭執的重點和法律關係 07/17 16:47
a9301040: 證據還是要你提供,律師是釐清你的法律關係,跟對造在法 07/17 19:09
a9301040: 院辯明而已,不過以你的用字,你需要好律師 07/17 19:10
a9301040: 光「房東」「房租」這種用詞,嚴重點被當認諾,通常當不 07/17 19:11
a9301040: 爭執事項,都不用繼續告下去了,就算法院很好心,也會一 07/17 19:11
a9301040: 團亂,聽不懂你的主張,最後就敗訴了 07/17 19:12
ping2001: 1.對方有利證據,就是房屋稅義務人,為何他會為房屋稅義 07/17 20:20
ping2001: 務人。2.你們有利證據,可能有人證。而100年國有財產局 07/17 20:20
ping2001: 與你們訂租約也是對你們有利。如果對方為房屋所有人應該 07/17 20:20
ping2001: 是對方承租。如果因繼承問題,對方說你們自行承租,那至 07/17 20:20
ping2001: 少也是否該減少租金。因為如依照對方說法以前租金包含房 07/17 20:21
ping2001: 屋與土地,現在已查明土地已非對方所有 07/17 20:21
alawyer: 法院看的點可能不太一樣,原po還是找律師吧。 07/18 13:34
marisa515: yes sir,謝謝您們的建議,我們會盡快找律師研議 07/19 1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