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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 簡單地說 妹妹去設計公司上班,後來一直縮編,變成她一個人要做好幾個人的事 所以後來她決定辭掉不做了。 結果她在辦理交接時,把手機還原成當初拿到的樣子 所以裡面的一些廠商聯絡方式跟紀錄都沒了。 (這點真的覺得很呆,也不考慮一下人家後續怎麼做事…) 但是肯定的是 "不是故意"的~ 結果後續收到公司寄來的律師函,說明如下: 台端未經公司同意便私自刪除公司手機中之客戶及廠商資料,造成本公司受有損害。 按刑法第359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又按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 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 生損害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台端已該當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及違反民法之侵權行為等法令,應負相關民、刑事責 任,為保障本公司之權益,特委請 貴大律師代為發函,命台端於函到後3日內致電 本公司法律顧問即xx法律事務所以釐清相關責任,避免無謂訟爭。 =============================== 詢問之前的離職員工,其實動作都是這樣,還原手機給公司~ 但是可能是離開前跟公司主管有一點不愉快,結果卻收到這信函… 想請問這私底下和解還是請調解委員會來協助比較好呀??? 感謝各位大大了!!拜託拜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2.117.20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37017546.A.292.html ※ 編輯: choun (36.232.117.204), 07/16/2015 11:33:30
ROCSimonLiu: 手機不是配給員工用嗎?資料還不是員工自行輸入~ 07/16 13:43
weihsi: 廠商的資料有什麼?有交易內容嗎?電腦有沒有備份? 07/16 14:07
a9301040: 如果手機裡只有連絡電話,就肯定沒事 07/16 16:16
v3su: 建議請調解,而非私下聯繫。因為如果可以舉證之前離職員工 07/16 16:44
v3su: 都是如此,可以提出這證據性,另外公司是否有說過“不得刪 07/16 16:44
v3su: 除”也提出。最重要的是,請主張“手機的資料並非公司給予, 07/16 16:44
v3su: 而是自己輸入”,所以哪來的無故取得與刪除。 07/16 16:44
v3su: 一樓的說法就是重點。所以建議找調解,別私下跟事務所聯繫 07/16 16:46
choun: 感謝上面的大大們提意見!!真的很感謝!!我們知道了 07/16 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