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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媽媽是一般民眾.目前有承接地方上老人社區發展協會的理事長(非財團法人). 最近有收到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上面著被告我媽媽(貪污治罪條例) 請問一下..我媽媽非公務人員的身份.只是一般民眾能夠用這條法律去偵辦? 另外.像這種情況.我們能夠對於檢舉人提出誣告嗎?.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7.199.9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37481934.A.1FF.html
Ulster: 條例第三、第十一條 07/21 20:45
a9301040: 有政府補助款嗎? 07/21 20:45
dragfeng: 有..有在跟鄉公所與屏東縣政府申請經費 07/21 20:49
a9301040: 那就可能是問題點 07/21 21:15
dragfeng: 後續誣告的部分呢?可以麻煩解答一下嗎?.謝謝 07/21 22:44
Ulster: 如果檢舉之內容與事實有相悖之處有可能 07/21 22:59
kery1120: 誣告很難成立..須明知該告發不是事實~卻仍向檢警機關 07/22 08:42
kery1120: 為之才算~有合理懷疑的告發並不會成立誣告 07/22 08:42
dragfeng: 好的..謝謝 07/22 1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