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小弟是初學法律沒多久的,在複習的時候讀到了一個關於死亡宣告的例題。 在例題中,A與B為配偶,C為其子,後B失蹤,A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 C繼承到了不動產一筆,而C明知B未死,而C將不動產出賣於善意第三人D,而後B回來了, 向C索討價金的部分,我想請問一下,在這裡,擬答是採用179的不當得利, 但是我想請問的是,針對索討賠償的部分,能採用184的侵權行為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8.81.12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37902737.A.0E0.html
maniaque: 怎樣證明 C 明知 B 未死??? 07/26 20:44
p1236349: 應該這樣說,要從184的要件及賠償範圍兩部分加以檢討。 07/26 21:47
KKyosuke: 法學問題就不用證明條件了 07/26 2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