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tony827 (antony827)
看板LAW
標題[問題] 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為
時間Sun Jul 26 17:25:35 2015
小弟是初學法律沒多久的,在複習的時候讀到了一個關於死亡宣告的例題。
在例題中,A與B為配偶,C為其子,後B失蹤,A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
C繼承到了不動產一筆,而C明知B未死,而C將不動產出賣於善意第三人D,而後B回來了,
向C索討價金的部分,我想請問一下,在這裡,擬答是採用179的不當得利,
但是我想請問的是,針對索討賠償的部分,能採用184的侵權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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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niaque: 怎樣證明 C 明知 B 未死??? 07/26 20:44
推 p1236349: 應該這樣說,要從184的要件及賠償範圍兩部分加以檢討。 07/26 21:47
推 KKyosuke: 法學問題就不用證明條件了 07/26 2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