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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愛的大法官們: 你們好。我是中華民國公民,現年54歲。我因為申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不獲准, 且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上訴均被判敗訴,乃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向鈞院呈遞釋憲聲請 書,以「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不符合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生存權」,向鈞院聲 請解釋憲法。在該釋憲聲請書之中,我闡述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不符合憲法保 障人民生存權之本旨,且過度侵犯父(母)子(女)之情。鈞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第 1423次會議決議(第29案/會台字第12282號),以「本件聲請人因低收入戶事件, ...............核其所陳,僅泛稱系爭規定違憲,並未就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 處為客觀具體之指摘。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 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因為由,不受理我的聲請釋憲案(以下稱本案) 。 我所以向鈞院送出此一公開信,並懇請中華民國(台、澎、金、馬)之全體公民為本案 公證之兩項主要原如下:第一、鈞院在司法院網址(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4.asp 或於司法院大法官網頁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 上點擊"不受理決議")公布了不 受理本案的理由,卻未公布我的釋憲聲請書。我無力長期保存該聲請書的影印本及其19件 附件。若該聲請書影印本或任何重要附件失竊或損毀,即使我因本案之不受理而受禍, 也不能請求全國公民為我主持公道了。 第二、鈞院的決議僅宣告不受理本案之中「因申請低收入戶不獲准」的部份,並未提 及本案之中「因申請中低收入戶不獲准」的部份。倘若鈞院上述網頁公開了 我的釋憲聲請書, 則全國公民當能了解該聲請書之中「因申請低收入戶不獲准」與「因申請中低收入戶不獲 准」是並重的。至今我並不知道鈞院是否已對本案之中「因申請中低收入戶不獲准」之部 份做出了任何決議?若鈞院第1423次會議所作不受理本案之決議,並不涵蓋「因申請中低 收入戶不獲准」之部份,請鈞院原諒我送出此公開信的冒失,並懇請鈞院,在繼續審查本 案期間,妥為保存該釋憲聲請書的原稿及其附件,我實無力長期保存之。若鈞院上述決議 亦涵蓋「因申請中低收入戶不獲准」之部份,則我在此向全國公民與各位大法官們公開表 示:對於鈞院鈞院第1423次會議所作不受理本案之決議,我不能干服。 又,關於本案 到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止,我送給司法院的文件只有我的釋憲聲請書與本公開 信(目前只貼於網上),且我與司法院並未就本案有任何電話聯絡。 除了以上兩項主要原因之外,我尚有一個發出此封公開信的次要原因:在鈞院上述決 議之中以 「核其所陳,僅泛稱系爭規定違憲,並未就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為客觀具 體之指摘。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 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為由,不受理我的聲請釋憲案。按,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原文為: 「第5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略)。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 ,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三、(略)。 (第二項/略)。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此規定似與「僅泛稱系爭規定違憲,並未就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為客觀具體之 指摘」無直接關係?懇請鈞院留意。 伏乞大法官們鑒察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王紹萱 謹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92.192.87.3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38231094.A.0C8.html
shirochan: 07/30 15:41
hjgx: 其實不是大法官不看 是有被心人擋掉 就像你知道柯文哲會幫你 07/30 20:18
hjgx: 但是你寫的東西到不了他眼前 所以這世上才有革命這東西啊 07/30 20:19
hjgx: 有心人其實是不管聲請合不合法 只看案件大小 他們退件的理由 07/30 20:23
hjgx: 很爛 甚至3個字:不具體 就退了 草菅人命啊 07/30 20:24
hjgx: 大法官絕對不是你抗爭的最後1站 因為行政機關沒在鳥法院的 07/30 20:30
hjgx: 你看課綱就知道了 07/30 20:31
Ulster: 可是你貼在這裡要做甚麼- -a 07/30 22:13
saltlake: 希望有人同情後轉交有力人士? 07/31 00:07
shawesw07a: 王紹萱是我的本名, 07/31 17:07
shawesw07a: 非常感謝版主(與版友們)准許我貼出此公開信. 07/31 17:09
shawesw07a: 我無法律專業能力,版友們的問題請容我思考後再回覆. 07/31 17:13
gunhello: 行政機關可以不鳥法院嗎?沒有強制力?請高人解。 07/31 17:30
Bluesemen: 如果只是想要錢活下去你應該還有別的手段吧,你所謂人 07/31 19:26
Bluesemen: 倫考量我懶得看歷審裁判了,我猜可能是親屬間鬧翻臉, 07/31 19:26
Bluesemen: 而這絕對不構成系爭法規所應救助之人,且從整體法規範 07/31 19:26
Bluesemen: 來看亦無違社會救助之精神;又如果每個敗訴案件都要仔 07/31 19:26
Bluesemen: 細看大法官早死光了,所以要求你該具體說明,詳細推論 07/31 19:26
Bluesemen: 請自己找。 07/31 19:26
hjgx: 具體說明後,卷宗變厚,大法官死得更快,JOJO大法官 08/01 04:26
shawesw07a: 本文標題原來並無"[心得]"二字,不知何人改的? 08/03 16:31
shawesw07a: 本文發文後並無更改,若有更正,會以加註方式為之. 08/03 16:34
BrightKiller: 您用編輯修掉就好啊 其他的推薦你找個律師吧 08/03 23:30
shawesw07a: 更正一﹕原文第一段第三句〔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上訴… 09/18 10:59
shawesw07a: 〕更正為〔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上訴…〕。 09/18 11:02
shawesw07a: 更正二︰原文首段末一句〔…因為由…〕之「因」刪除。 10/02 1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