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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動物的攻擊,不可主張正當防衛(刑法第23條),而是 緊急避難(刑法第24條)。 除非動物是人所驅使當作攻擊的工具,才可主張正當防衛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9.225.17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40493525.A.716.html ※ 編輯: taoist9999 (111.249.225.176), 08/25/2015 17:08:04
Wenxuan: 這是誤想防衛嗎 08/25 17:23
如果那隻狗只是想親近跟原PO的狗狗玩的話,客觀上並不存在客觀 阻卻違法要素之緊急避難情狀,但原PO主觀上誤認為存在緊急避難情狀 ,出於避難意思而實施緊急避難行為來踹傷那隻狗,是為「誤想避難」 ,此即學說上之「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其法律效果之通說認為阻卻故 意之成立,僅能論以過失犯。 而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並不處罰過失犯,因此刑事上並無罪責。 ※ 編輯: taoist9999 (111.249.225.176), 08/25/2015 17:47:06
darkaikainu: 比較想知道的是,主觀上誤認這點。因為那狗確實可能 08/26 02:48
darkaikainu: 是要攻擊我,有這種可能性吧。難道說無法證明的話, 08/26 02:49
darkaikainu: 法律會比較偏向認定那狗是要玩嗎? 08/26 02:49
darkaikainu: 另外就是,民事賠償的方面,是否會受到以上因素左右 08/26 02:50
darkaikainu: 呢?另外感謝大大抽空回答 08/26 02:50
maniaque: 不太可能會傾向狗會玩這種論調,狗本身是有攻擊性的 08/26 10:22
maniaque: 總之,個人認為原PO行為過當,因為原PO自己就牽著狗 08/26 10:23
maniaque: 也就是說,原PO對於狗這種生物,有兩種論調存在.... 08/26 10:24
maniaque: 所以才說原PO認為來者是惡,卻無法說明自己牽著一個惡 08/26 10:24
maniaque: 行為標準不一致...... 08/26 10:24
maniaque: 因此被譴責也不意外...... 08/26 10:25
maniaque: 好比自己帶著小孩,然後痛打跑過來想接近你小孩的小孩 08/26 10:26
a9301040: 跟狗的種類、體型大小也有關,拉不拉多就很難說攻擊... 08/26 10:48
a9301040: 或者很小隻的,也難算攻擊,來主張避難 08/26 10:48
a9301040: 但如果是攻擊性高、體型大,主張避難自然比較站得住腳 08/26 10:49
maniaque: 個人會建議,若真的要這樣做,原PO應該要有明確的判斷依據 08/26 11:06
maniaque: 例如:跑來的是一隻藏敖......自己沒帶鐵手套 之類的 08/26 11:06
balberith: http://tinyurl.com/nf2l839 也有案例是拉不拉多對小 08/29 23:55
balberith: 型犬攻擊,飼主護犬心切阻擋時被咬傷,有些犬種所謂性 08/29 23:56
balberith: 情穩的對象只有人類而已,而且那還只限定於教養良好的 08/29 23:56
balberith: 情況下…… 08/29 23:56
balberith: 另外,小型犬的攻擊欲其實滿強烈的,吉娃娃就是一種動 08/29 23:58
balberith: 不動就想咬人的犬種,如果目標是小孩子就不大妙了... 08/29 2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