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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保母照顧嬰兒乙 乙因父母未歸兩日被甲餓昏 (但甲的確有意圖餓死乙的證據) 所幸鄰居機伶報警救出餓昏的乙 問 (一)若乙真餓死,甲是否為結果犯中的狀態犯? (二)依原情形,甲是否為不純正不作為犯又   此情形是否為行為犯而非結果犯 (三)由上述兩題是否可證明,不純正不作為犯   是否為行為犯或結果犯仍須端看結果之有無? 再次麻煩各位神人解釋一下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6.228.12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41177455.A.6D0.html
Afun2009: 作業? 09/02 15:05
a050047: 不是作業喔 是單純想對故意作為既遂犯有更深的了解! 09/02 15:09
trent: 行為犯或結果犯應該是從法條去看,普通殺人罪應該是結果犯 09/10 23:48
trent: ,結果是死亡,所以沒有殺人狀態中,餓小孩的過程是因果歷 09/10 23:48
trent: 程。因為以不作為方式去侵害法益,而法條構成要件卻非不作 09/10 23:49
trent: 為類型,所以是不純正不作為犯,須檢討有無作為義務。總體 09/10 23:49
trent: 上來說,行為犯或結果犯應該跟主觀故意無關。 09/10 23:49
trent: 行為犯以行為本身即完成犯罪,如誣告。一般犯罪多是結果犯 09/10 23:56
trent: 或危險犯,以有法益侵害結果或危險產生為要件。但抽象危險 09/10 23:56
trent: 犯,在完成行為即被推定有危險。具體危險犯則是完成行為且 09/10 23:56
trent: 有產生危險才構成。 09/10 23:56
trent: 私行拘禁罪是典型的狀態犯,拘束人身自由即侵害法益,完成 09/11 00:00
trent: 犯罪而既遂,但法益侵害狀態會持續,持續侵害人身自由,所 09/11 00:00
trent: 以是狀態犯。 09/11 00:00
fuxdk: 你再看一下什麼是繼續犯,什麼是狀態犯吧 09/12 01:15
trent: 感謝樓上大大,我原先把狀態犯當成繼續犯了... 09/13 1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