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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法776條, 土地因蓄水、排水、或引水所設之工作物、破潰、阻塞, 致損害及於他人之土地,或有致損害之虞者, 土地所有人應以自己之費用,為必要之修繕、疏通或預防。 但其費用之負擔,另有習慣者,從其習慣。 想請問板上大大, 1. 條文內所指工作物的定義為何? 2. 排水管線(水管)可以定義為工作物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6.2.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43320808.A.D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