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lster: 1.2.還是構成意圖散布,但是不是"誹謗"不好說(請看前篇) 09/28 14:14
→ v3su: 屬實就不構成誹謗。 09/28 14:20
→ v3su: 1、2 樓上已經有很好答案。3 若屬實為何不能說?! 09/28 14:22
→ v3su: 只要沒有侮辱字眼、謾罵言詞,劈腿不對為何不能講?沒有侮辱 09/28 14:26
→ v3su: 、謾罵…就沒有公然侮辱。都屬實…就沒有誹謗。所以為何不能 09/28 14:26
→ v3su: 說劈腿經過?!為何不能給人看文章?! 09/28 14:26
推 KKyosuke: 多念念書再出來說話吧 09/28 14:42
→ KKyosuke: 不是什麼事只要是實話就不會構成誹謗的 09/28 14:43
→ v3su: 已經唸的比您多了。 09/28 14:48
→ v3su: 請問可以舉例、實說構成“誹謗”的案例嗎?!我現在搜尋網路 09/28 14:51
→ v3su: 的一堆律師討論回覆,是都沒看見“實話構成誹謗”的討論,請 09/28 14:51
→ v3su: 告訴我,免得我笑到內傷 09/28 14:51
→ rhchao: 樓上,沒念書就算了請至少要學會查判決,不要看了一堆來歷 09/28 15:10
→ rhchao: 不明的網路討論就自已為懂法律了。好心給你一個字號: 09/28 15:11
→ rhchao: 台北地院95自44號判決 09/28 15:12
→ rhchao: 「爰審酌被告因...,竟公開揭露自訴人與公益無關之隱私」 09/28 15:15
推 KKyosuke: 他等等又要打電話了 09/28 15:20
→ depravity: 對像是總統沒有是總經理再說是總務一定有 XD 09/28 17:01
推 a9301040: 詳見刑法310條第3項規定自明 09/28 17:22
推 coffeeboy37: 是不是意圖散佈有的爭,除非能證明妳一開始就是想要 09/28 19:55
→ coffeeboy37: 散佈,不然一次又一次的給密碼,很難說故意成立的時 09/28 19:55
→ coffeeboy37: 點為何,而1成立的機會很大,畢竟來者不拒,法院只會 09/28 19:55
→ coffeeboy37: 認為你適詞狡辯,2則可以辯,看你給的對象是誰,還 09/28 19:55
→ coffeeboy37: 有你給密碼時雙方說些什麼話等等。至於劈腿這內容是 09/28 19:55
→ coffeeboy37: 否屬於私德,實務認定頗寬,只要是私領域,你又提不 09/28 19:55
→ coffeeboy37: 出跟公益有何關聯,幾乎認定不得阻卻違法,所以…妳 09/28 19:56
→ coffeeboy37: 真的…要賭嗎?但個人從唸書到現在,一直覺得這個但 09/28 19:56
→ coffeeboy37: 書比較像是保護隱私啦,而該隱私是否值得保護則有待 09/28 19:56
→ coffeeboy37: 商榷,因此認定私德上,應該要限縮解釋,不過這僅是 09/28 19:56
→ coffeeboy37: 個人看法,實務沒這閒工夫理我。 09/28 19:56
推 KKyosuke: 這條罪該不該除罪化的確是個問題 09/28 22:51
→ KKyosuke: 這算是比較"傳統"的法條了.. 09/28 22:51
推 coffeeboy37: 個人覺得,臺灣增加刑法條文相當容易,但要刪除…應 09/28 23:07
→ coffeeboy37: 該比登天還難…XD 09/28 23:07
→ niceshotse: 我到不這樣認為,至少酒後鬧事沒加入公共危險罪 09/29 00:33
推 coffeeboy37: 通常不是都妨礙公務、傷害、毀損或公然侮辱移送了嗎X 09/29 01:10
→ coffeeboy37: D? 09/29 01:10
→ niceshotse: 很多被移送都說不勝酒力,對事發經過沒有印象 09/29 01:28
→ niceshotse: 甚至張自己因麻醉狀態而處於心神喪失... 09/29 01:29
推 coffeeboy37: 但印象中,實務對心神喪失認定蠻嚴格的,似乎不輕易 09/29 03:12
→ coffeeboy37: 認定有19條的狀況?(我們好像離題越來越遠了,哈哈) 09/29 03:12
推 KKyosuke: 19條在加上第三項以後學說有些意見就是了 09/29 06:47
→ KKyosuke: 實務界是用得很愉快啦 09/29 06:47
推 v3su: 我沒有要打電話呀。這裡的高手非常多,除了您是我認為的“超 09/29 16:54
→ v3su: 級超級高手”之一以外 :) 09/29 16:54
→ v3su: 回c ,我的實務是小三散佈先生與小三外遇,被小三告妨礙名譽 09/29 16:57
→ v3su: 不起訴。還有男生因為被女友劈腿,網路發表、而且寫了借錢給 09/29 16:57
→ v3su: 女友,一樣不起訴(這有上新聞) 09/29 16:57
→ v3su: 所以請問法律超級博學的K ,您可以拿出實例或判決嗎?!因為 09/29 16:59
→ v3su: 您讀的書、我也有讀,所以要件我也知道,只是認知不同……您 09/29 16:59
→ v3su: 有必要叫我多讀書嗎……… 09/29 16:59
推 v3su: 哇咧,我打錯字。是元配散佈先生與小三偷情 Orz (打錯) 09/29 17:07
推 KKyosuke: 你隨便去用外遇當關鍵字查判決就能查到一堆判決了 09/29 17:09
→ KKyosuke: 重點不在事實與否 只要散佈就夠了 09/29 17:09
→ KKyosuke: 這種事情拜託自己做吧 真的 09/29 17:10
推 coffeeboy37: v大可以分享一下您在個案上,如何闡述這些例子不算私 09/29 17:26
→ coffeeboy37: 德或與公益有關(還是用311?)的嗎?因為個人在解釋 09/29 17:26
→ coffeeboy37: 的時候,一直覺得有些案例要論罪不合理,但無奈腦袋 09/29 17:26
→ coffeeboy37: 想不出什麼好的說詞。我個人的看法是認為應該討論那 09/29 17:26
→ coffeeboy37: 種私德完全不得公開,那些私德不在保護範圍內,而那 09/29 17:26
→ coffeeboy37: 些人具有什麼身份情況下,具有公開的資格(就是把它 09/29 17:26
→ coffeeboy37: 完全當隱私來討論了),但這只是很空洞的分類而已… 09/29 17:26
推 v3su: K 外遇判決是大多是“妨害秘密”而被有罪判決,我一堆資料了 09/29 17:37
→ v3su: ,但我還沒看過、及搜尋到(司法院系統)有看到誹謗。 09/29 17:37
→ v3su: C大,最早前 我也認為只要散佈一個人以上,縱使屬實也是誹謗 09/29 17:43
→ v3su: 。但這三年的妨害名譽經歷很多,大多都是變成公然侮辱或是不 09/29 17:43
→ v3su: 起訴。實例我上面已經說了,新聞或許不可靠,但是新聞不可能 09/29 17:43
→ v3su: 捏造“不起訴或無罪”,而我上面指的實例是不公開的專業法庭 09/29 17:43
→ v3su: 審理,而當事人是我們的委託人(元配),我也沒辦法提供不起 09/29 17:43
→ v3su: 訴來觸犯隱私 Orz 。Sorry Q Q 09/29 17:43
→ v3su: 劈腿是否可以被司法官認為“為使劈腿對象知情或是警戒當事人 09/29 17:50
→ v3su: 不要再犯”而不在私德、屬公眾利益,我們不得而知。而例如小 09/29 17:50
→ v3su: 雞雞則就是私德無誤。 09/29 1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