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lawyer: 訴訟問題,建議找律師協助;若經濟有困難,建議找法律扶 10/07 06:33
→ alawyer: 助基金會。 10/07 06:33
※ 編輯: sportseer (36.230.201.117), 10/07/2015 09:29:33
推 KKyosuke: 拿民訴302條以下的規定向法院主張 10/07 09:47
→ saltlake: 看起來原告只說要採取法律途徑 沒有具體指出甚麼法律途 10/07 11:06
→ saltlake: 例如原告沒有提出主張具體要怎麼做 和這樣做的法條根據 10/07 11:07
→ saltlake: 這樣的推論是基於本文所引的 法官下列陳述 10/07 11:08
→ saltlake: 法:那你看要怎麼採取嘛,你就具狀給我,我再處理看看, 10/07 11:08
→ saltlake: 看合不合法 10/07 11:08
→ saltlake: 上面那句話表示 1. 原告請具體告訴法官原告要怎樣做 10/07 11:09
→ saltlake: 2. 原告這樣做的法律依據 (讓法官判斷合不合法) 10/07 11:09
→ sportseer: 請問那是要在聲請證人狀(?)中引用民法302等相關條文 10/07 11:51
→ sportseer: ,再注明若證人無故不出庭將請法院開第一次罰3萬,第二 10/07 11:51
→ sportseer: 次6萬的罰鍰是嗎? 10/07 11:51
→ depravity: 罰了證人也是來說忘了用處不大 10/07 13:41
→ depravity: 難不成妳以為罰他錢她還會幫你說話 = = 10/07 13:41
→ depravity: 不記得不清楚不知道沒有印象 三不一沒有沒聽過? 10/07 13:43
→ sindyevil: 我比較好奇怎樣可以完全繕打出對話的.. 10/07 14:01
→ yuusnow: 證人很明顯不想做證,你就算罰到他來,你確定他會講啥?? 10/07 14:10
→ yuusnow: 好一點說三不一沒有,壞一點的做偽證,你怎麼辦? 10/07 14:11
※ 編輯: sportseer (36.230.201.117), 10/07/2015 14:32:10
※ 編輯: sportseer (36.230.201.117), 10/07/2015 14:35:14
→ sportseer: 謝謝大家提供的意見,證人的部分我朋友說會再斟酌,倒 10/07 14:49
→ sportseer: 是他個人覺得上了法院才知道司法真的有很多問題,法官 10/07 14:49
→ sportseer: 權力幾乎無限大,明明法庭是公開審理卻好像不能公開開 10/07 14:49
→ sportseer: 庭的內容,這到底是在保護誰呢?保護恐龍嗎? 10/07 14:49
※ 編輯: sportseer (36.230.201.117), 10/07/2015 15:11:02
※ 編輯: sportseer (36.230.201.117), 10/07/2015 15:11:51
→ saltlake: 偽證不是可以靠交互詰問等技巧顯示? 10/07 15:17
→ sindyevil: 保護的是兩造 很多事情喔 會很難看的 XD 10/07 15:20
→ depravity: 是他看電視把法庭想的太美好吧 = = 10/07 16:19
推 v3su: 罰緩是三萬,罰到去為止。不是第二次六萬(但總計兩次沒去是 10/07 19:49
→ v3su: 六萬也沒錯) 10/07 19:49
推 ixixet: 本來沒有必要可衡情捨棄,法官願意聽你說,還電話通知, 10/07 21:23
→ ixixet: 不錯了。說不定你上來一說,反而被他看見,就… 10/07 21:23
→ sportseer: 上網請教法院開庭問題,被法官看見就要小心的話,那不 10/07 22:06
→ sportseer: 正說明法官或者司法制度真的有問題? 法官應該是立場公 10/07 22:06
→ sportseer: 正超然的裁判,請不要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XD~ 10/07 22:06
→ sportseer: 我朋友說他或許是小人之心,但他相信法官應該有君子之 10/07 22:09
→ sportseer: 腹XDD 10/07 22:09
※ 編輯: sportseer (36.230.201.117), 10/07/2015 22:14:38
→ volkov: 不到庭的證人會說你什麼好聽話? 10/10 13:11
推 volkov: 法庭什麼突發狀況,一般人都沒辦法立刻處理 10/10 13:12
→ volkov: 民事敗訴主因,省律師費是主因 10/10 13:13
→ Afun2009: 找律師。 10/20 1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