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KKyosuke: 你就說你要報案 他要怎樣是他的事情12/17 12:45
推 higger: 侵占要有被告~不然大家遺失/侵占自由選擇?12/17 19:09
警察也說過
但我的疑問是
我的手機確定有被侵占
但卻因為找不到或者是說不知道是誰
所以不能算侵占
那要算什麼
※ 編輯: tn00270144 (114.34.108.136), 12/17/2015 21:05:19
→ KKyosuke: 管你算甚麼 先報案啊12/17 21:06
→ KKyosuke: 報案以後要怎麼辦案是他的事12/17 21:06
→ KKyosuke: 決定罪名又輪不到老百姓來決定罪名12/17 21:07
我手機被盜打
也是警察告訴我這算侵占遺失物的
又不是我決定的
是打算報案阿
→ maniaque: 原PO滿有趣的,被侵占的,從現在情況來看,應該是 SIM 卡12/17 21:07
真的很有趣
讓你見笑了
法律不是我專門的領域
所以我才在這發問問題
→ maniaque: 原PO應該也無法舉證,對方是用這隻手機打越洋電話...12/17 21:08
→ maniaque: 換言之,手機 vs SIM卡 ,這是兩種東西...12/17 21:08
→ maniaque: 而且,範圍這麼廣,連在哪丟了都不知道,如何證明侵占????12/17 21:10
→ maniaque: 人事時地物一個都舉證不出來,唯一能證明的只有12/17 21:10
→ maniaque: 1.手機遺失(不知在哪丟的) 2."門號"被盜打12/17 21:10
→ maniaque: 試問 , 有發現到能夠提告侵占遺失物的,只有 SIM 卡而已12/17 21:11
→ maniaque: 沒有SIM卡=不能打越洋電話 ,有手機沒SIM卡=不能打電話12/17 21:11
說的對
我只能證明我的SIM卡被他人使用
我不知道誰
我不知道在哪遺失
遺失時間 也只知道日不知道時
你說無法算侵占
可能也是真的
所以當時員警告訴我這算侵占遺失物
是錯誤的?
可我第一次去的時候直接說我手機不見被人盜打
員警告訴我算侵占
照你的邏輯
那最後又不算侵占
那我到底?
※ 編輯: tn00270144 (114.34.108.136), 12/17/2015 21:53:10
→ maniaque: 警察不見得講錯,因為有可能你的描述所做的初步判斷12/17 21:55
→ maniaque: 以前曾經聽過的追法,是查對方的電話(受話方)y12/17 21:57
→ maniaque: 套出受話方當時"是誰"打電話過去受話方12/17 21:57
→ maniaque: 然後再跟外事或移民署去查對方身分,一步一步追出來12/17 21:58
→ maniaque: 您若只在那邊糾結是不是侵占,對整個案件進展"毫無助益"12/17 21:58
→ maniaque: 到底是侵占手機,還是侵占SIM卡,還是盜打,so ???12/17 21:59
→ maniaque: 去思考如何找出犯人,才是重點.....12/17 21:59
→ maniaque: 您只跳針跳針,又能有什麼進展????12/17 21:59
→ maniaque: 不然看能不能跟駐外單位取得聯繫,幫忙問出"誰打來的"12/17 22:01
→ maniaque: 就像電影常演的對白 "給我一個名字"12/17 22:01
我的重點從頭到尾只有一個
警方針對我手機(門號)被盜打這事
受理
成案
這我就心滿意足
至於找不找回手機
有無可能抓到嫌犯
我沒奢望過
※ 編輯: tn00270144 (111.248.158.114), 12/17/2015 22:23:01
→ maniaque: 那你要告對啊,怎看都不覺得您的方向正確...... 12/17 22:25
推 higger: 那警察可能也半懂~看你不懂亂扯~你再去報一次嘛~ 12/17 23:26
噓 T50: ...這個叫吃案。管他情況怎樣你就像警察告發,他尋線約談了 12/17 23:40
→ T50: 嫌疑人,然後再依照證據看是以侵占 侵占遺失物 還是竊盜起訴 12/17 23:40
→ depravity: SIM卡被盜用 請用嘗試電信法56條 五年以下 重多了 XD 12/18 01:14
噓 anyway: 直接檢舉督察室他吃案,員警馬上就會主動跟你聯絡了 12/19 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