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KKyosuke: 如果甲本來就是以殺人故意刺乙 那沒有遺棄罪問題 12/31 15:48
→ KKyosuke: 如果甲是過失刺傷或是輕傷故意 就有可能會有 12/31 15:49
→ Ulster: 依通說見解,故意犯罪行為不會形成保證人地位 12/31 17:19
→ a9301040: 都想要對方死了,還有什麼保證人地位呢^_^ 01/01 00:35
推 ultratimes: 不是故意或過失的問題,是你有沒有主動想遺棄他 01/01 03:05
→ ultratimes: 例如:蓋布袋讓他更難被發現,載到深山丟棄等主動行為 01/01 03:06
→ ultratimes: 293成立要件是要有積極的遺棄行為 01/01 03:07
→ ultratimes: 但陷阱可能是重傷,重傷兩個字眼會拐你用278 01/01 03:08
→ ultratimes: 但實際可能還是277,重傷定義要符合10條四項那六款 01/01 03:09
→ ultratimes: 但這行為應該依13條第2項能成立271條第2項 01/01 03:10
推 ulycess: 293通說認為要積極遺棄。294有義務遺棄罪必須因法令或契 01/01 10:04
→ ulycess: 約而有救助義務,本題並無法令規定殺人者要救被殺者 01/01 10:04
→ saltlake: 殺人者救被殺者? 怎麼看怎麼詭異 殺人罪高於遺棄罪 01/01 18:30
→ saltlake: 不會被吸收嗎? 或者說殺人這個行為就免不了放任被殺者 01/01 18:31
→ saltlake: 去死 追究了殺人罪還去追究遺棄罪有一個行為罰兩次之嫌? 01/01 18:31
→ saltlake: 類似狀況還有殺人必會傷害被殺者 難道還要補追究傷害罪? 01/01 18:33
→ neil0123: 偶想偶知道了, 感謝各位的指教, 祝大家2016發大財 :) 01/01 2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