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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因在下法律常識較不足,想請教各專業人士一些問題,特來求助。。 1. 若房屋租賃契約內載明,若房客故意拒繳或延遲繳納房租,或者有違約情形,出租人 得逕行入內清除物品轉租他人,房客不得有所請求或抗訴。 請問這條是否因違背民法 第440條和土地法第一百條而無效呢? 但民法契約自由主義以不違背公序良俗為主,能以 契約自由而主張有效嗎? 2. 在契約期內就算警察陪同,亦不得擅自進入房客房間,但若期滿而未續約是否就能逕 行進入並清除房內物品? 3. 若承租人避不見面,又不為債權對待給付,此時出租人是否能逕行斷水斷電以求其作 為? 會有強制罪的問題嗎?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6.1.211.20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51569007.A.708.html
a9301040: 契約訂明,就不會有事 01/01 21:57
EZpower: 如果租賃契約有特別條款公證後可聲請強制執行 01/22 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