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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一個老題目 甲賣乙土地,甲交付土地後,土地被徵收,乙是否可以拒絕交付價金? 依照373條,交付後,應該由乙負擔價金危險 所以乙仍應該給付價金 為免不公,乙另外走225條第二項 可是看到林政豪解題書寫,(實務見解認為373之危險係指物之毀損消滅,不包含徵收) 故乙可以依266條免於對待給付 麻煩幫我解惑一下 ----- Sent from JPTT on my Sony D665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3.174.1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51874170.A.128.html ※ 編輯: clarinaser (111.83.174.13), 01/04/2016 10:24:40
saltlake: 徵收或許涉及賣方的民349? 01/04 10:31
KKyosuke: 看徵收發生的時點啊 01/04 10:53
※ 編輯: clarinaser (111.83.174.13), 01/04/2016 11:03:46
clarinaser: 交付後才被徵收 01/04 11:03
lokazdszone: 我看到的實務見解是說373條的利益不包含滅失或徵收 01/04 19:05
lokazdszone: 的替代利益欸 01/04 19:06
lokazdszone: 你不妨提供哪個實務見解那樣說比較清楚 01/04 19:11
KKyosuke: 實務見解多是在討論補償金要給誰 01/04 19:33
KKyosuke: 例如最高法院80年8/20第四次民庭決議 01/04 19:34
KKyosuke: 至於價金問題 至少邱聰智是認為不能主張免除對待給付的 01/04 19:37
KKyosuke: 然後 實務的確是認為373的"利益"不包含徵收 不是危險 01/04 19:38
clarinaser: 感謝樓上回答,原作者有在國考版解答了 01/04 2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