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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讀訴願法的時候遇到幾個問題想不太懂,希望各位新進協助解惑.. 1.甲於90年3月1日受一行政處分,而該行政處分為述明救濟期間;甲不滿欲救濟,卻未履 行訴願先行程序,於同年3月20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遭駁回 嗣後甲於91年4月1日提起訴願,問是否逾期 個人第一個反應是,未註明救濟期間,依行程98III期間為1年 但本題已經超過一年了,又找不到其他規範可以延長 (考題這樣出應該不至於答案就是逾期吧) 2.甲認行政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依訴願法2I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訴願有理由,命行 政機關於50日內為一定之處分,惟行政機關逾50天仍置之不理,問甲應如何救濟 教科書(李震山大法官)內只有寫這屬於命應為一定內容之處分,但沒有寫違反之效力 個人猜測可以確定的應該是提起課予義務訴訟,那訴願這邊是否還有其他救濟管道? 感謝各位先進花費時間回答 小弟先謝過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9.81.25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52050885.A.F0C.html
bowcacayy: 第一題我猜是在考61條第一項,本條項是頗受學者批評, 01/08 12:23
bowcacayy: 不過畢竟這條還是在,剩下的就是解釋條文中的「機關」 01/08 12:23
bowcacayy: 是否包含司法機關,若是,則甲的訴願未逾期。 01/08 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