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10928 (后翼棄兵)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憲法平等權牴觸
時間Wed Jan 6 16:45:35 2016
請教各位版友:
一、大法官對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
有關非政黨推薦候選人提供連署保證金制度,認為
合憲。
(釋字第 468 號)
二、大法官對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
規定:「政黨推薦之區域、山胞候選人,其保證金
減半繳納。但政黨撤回推薦者,應全額繳納」,認為
違憲。
(法院釋字第340號)
小弟我反覆推敲,釋字也都看過了
就是搞不懂啊~ 一和二明明是差不多的東西啊!
一:非政黨推薦>>要繳保證金
二:政黨推薦>>保證金減半 非政黨推薦>>全額繳納
是我會錯意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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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KKyosuke: >5%的政黨推薦等於連署 沒有政黨推薦的個人參選人必須 01/06 17:22
→ KKyosuke: 經過連署程序 01/06 17:23
→ KKyosuke: 保證金是為了避免甚麼阿貓阿狗都來參選... 01/06 17:24
→ KKyosuke: 第二個的是參選保證金 性質不太一樣 01/06 1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