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請教各位版友: 一、大法官對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 有關非政黨推薦候選人提供連署保證金制度,認為合憲。 (釋字第 468 號) 二、大法官對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 規定:「政黨推薦之區域、山胞候選人,其保證金 減半繳納。但政黨撤回推薦者,應全額繳納」,認為違憲。 (法院釋字第340號) 小弟我反覆推敲,釋字也都看過了 就是搞不懂啊~ 一和二明明是差不多的東西啊! 一:非政黨推薦>>要繳保證金 二:政黨推薦>>保證金減半 非政黨推薦>>全額繳納 是我會錯意了嗎?? -- ˙ PTT · · ˙ 140.112.172.11 ▁ ◥ · ┌─┐ 批踢踢實業坊 進不來,怪我囉?. ⊙ ◢█◤ · │└┐ ptt.cc █◤ ˙ · ─┘ │┌──┐ · 原圖:Armour ◣ㄟ· └┤ │ · by dajidali◥▄▄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3.219.13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52069937.A.6EB.html
KKyosuke: >5%的政黨推薦等於連署 沒有政黨推薦的個人參選人必須 01/06 17:22
KKyosuke: 經過連署程序 01/06 17:23
KKyosuke: 保證金是為了避免甚麼阿貓阿狗都來參選... 01/06 17:24
KKyosuke: 第二個的是參選保證金 性質不太一樣 01/06 1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