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Ulster: 實際繼承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人(們) 01/12 22:22
感謝樓上的回覆,
那麼意思是指仍要依據法定繼承序承受訴訟的意思嗎?
因為我目前遇到的情形其實是專利爭議案件,掛名申請人死亡
但爭議案件本身想要繼續進行,
先前諮詢專利服務台是告知參考行政訴訟法承受訴訟來承受爭議案件
但上開掛名申請人的家屬想要以其母(第二順位繼承人)來承受該案
所以想請教是否適格?
還是仍得要以配偶或者子女其一來承受案件才行,
不能任擇相關親屬(如父母)來承受? 還請指教
謝謝
※ 編輯: oookla (114.43.170.12), 01/12/2016 22:43:36
→ Ulster: 如果審判長同意,不妨聲明承受同時指定訴訟代理人 01/12 23:09
推 guitarvolley: 如果有第一順位的,第二順位就不是繼承人,除非第一 01/19 00:53
→ guitarvolley: 順位全部辦理拋棄繼承 01/19 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