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alemma: 不是問過了?02/02 00:23
→ saltlake: 收到貨之前你不要了 是你毀約02/02 01:08
→ saltlake: 定金的重要目的就是避免這種事對賣家的損失02/02 01:08
我好奇的是,合約內載明七日內退貨可全額退費,
今天我是連貨品都尚未簽收就取消交易,
那定金是否亦應全額退還?
我昨天有打1950問過,回覆是說應全額退還,
不過還是想聽聽各位前輩的高見,感謝
※ 編輯: qsc810148 (42.72.33.235), 02/02/2016 08:45:25
噓 volkov: 問過了不是嗎?手動置底?02/02 08:45
回malemma大、vokov大,不好意思,因為小弟想說上一篇文意不夠清楚,而且沒有表達出
我其他想問的問題,故又重發一篇,已將上篇刪除,造成困擾,還請多多包涵。
※ 編輯: qsc810148 (42.72.33.235), 02/02/2016 10:01:01
→ malemma: 雖說全額退款,他還是可能扣運費的02/02 10:05
→ weihsi: 應是你毀約喔02/02 10:15
感謝樓上大大回覆。
剛剛再次向1950確認過了,
按照合約內容的七天退貨條款,的確應該退還定金。
我的情況似乎與消保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的情況類似,
即使我今天並非郵購或訪問買賣,但是賣方主動提供七天退貨的權利,
所以在我收受商品前取消交易,賣方應退還定金。
而且賣方東西根本還沒寄,我就告訴他不要了,
所以應該沒有運費的問題。
※ 編輯: qsc810148 (42.72.16.23), 02/02/2016 11:26:40
→ saltlake: 隨便啦 照你的描述對方也不太懂法律的樣子 你要硬吃對方02/02 11:26
→ saltlake: 搞不好也會成功 但是對方用不懂法律者常用的就是不鳥你02/02 11:27
→ saltlake: 的時候 你定金也是拿不回來的02/02 11:27
這......
這不是吃不吃對方的問題啊!
我一方面想拿回訂金,一方面也想了解這種情況自身權益該如何維護。
※ 編輯: qsc810148 (42.72.16.23), 02/02/2016 13:13:18
→ weihsi: 恩事實就是你違約,拿回定金也恭喜你 02/02 14:15
→ weihsi: 但不表示1950就OK,不如慶幸遇到好店家 02/02 14:17
噓 malemma: 事實就是,你欺負人,而對方好心退你錢。不要一直講什麼02/02 14:30
→ malemma: 自身權益維護了。02/02 14:30
→ saltlake: 冷靜又想想 原波畢竟不是專業法律人 不清楚契約法的道道 02/02 17:12
→ saltlake: 很正常 根據陳述 看來消保專線的人對契約法也不熟02/02 17:13
→ saltlake: 就法律來看 原波站不住腳 不過就商業實益來看 也許對方02/02 17:13
十分感謝您的體諒,但可以請您再陳述的更詳細一些嗎?所謂就法律來看,是指民法第24
9條嗎?還是其他法條呢?
→ saltlake: 也不願花太多功夫爭這些 從商業談判的觀點是可以談的02/02 17:14
→ saltlake: 畢竟時間就是金錢 但是對方不肯的話 還是那句話 原波02/02 17:15
→ saltlake: 在法律上的根基不穩02/02 17:15
我其實最想討論的點是,在賣方給予買方「收貨後七天內退貨可全額退費」的權利的狀況
下,買方是不是在尚未收貨前取消交易(且仍在交付訂金當日之次日起算七日內),可要
求退還全額定金?因為定金本身包含在商品本身的價值內(若非如此,煩請指正!)。若
不行,法律上的理由是什麼?如果不行退還,那是不是買家簽收貨物再立即退還以達到取
回全部價金的目的就好?
小弟我的確對民法這塊十分生疏,所以才想請教各位法律人對於此等情境的看法。
我認為討論法律內涵以瞭解自身應有的權利與欺負人完全是兩碼子事,不應該混為一談。
難道說,消費者基於消保法第十九條所為之七日內取消交易也應該被認為是欺負賣方嗎?
不是,因為這很明顯是法律賦予消費者的權利。
(請注意此段並非指我是基於消保法第十九條要求返回定金的)
※ 編輯: qsc810148 (42.72.16.23), 02/02/2016 20:24:25
※ 編輯: qsc810148 (42.72.16.23), 02/02/2016 20:28:16
※ 編輯: qsc810148 (42.72.16.23), 02/02/2016 20:31:45
※ 編輯: qsc810148 (42.72.16.23), 02/02/2016 20:55:09
→ saltlake: 好奇的是 當初契約寫明了倘退貨則兩趟運費誰出嗎?02/02 21:23
契約內容並未提及運費的部分。
※ 編輯: qsc810148 (223.137.65.182), 02/02/2016 22:47:44
→ v3su: 找律師 02/02 23:17
→ v3su: 另外拜託您不要扭曲消保法……您從第一條看到最後可以嗎? 02/02 23:20
→ v3su: 消保法的用意是保障買賣雙方,不是買家就是最大。 02/02 23:20
→ v3su: 另外,民法大於消保法。如果會法律的用民法買賣契約定金給付02/02 23:22
→ v3su: 視為合意行為、可以不退的好嗎!! 02/02 23:22
→ v3su: 買賣契約不以要式合約為必要,而是合意為基本。契約是在制定02/02 23:25
→ v3su: 一方屬意條款或內容,不代表沒了契約、少了契約,您就站得02/02 23:25
→ v3su: 住陣腳。光對方跟法官說“您已給付定金”這句話,您要怎麼 02/02 23:25
→ v3su: 跟法官掰成“當下是被迫或無意識”?02/02 23:26
→ v3su: 上次還不覺得無理,現在我整個覺得無言至極02/02 23:27
我內文並未提及我要透過主張「沒有契約」來要求返回定金吧!
我反而是擔心賣方沒有給我契約的其中一份!
為什麼?
因為合約內容提及,再次強調,是「賣方提供」的定型化契約載明的,「於收受貨品七日
內退
貨,退還全部價金」,若此條被賣方竄改、塗銷,我反而擔心因此在協調上沒有立足之地
!
所以我一直是在針對以上「賣方主動於契約中賦予消費者七天內退貨得全額退費」這點,
來提出疑問說,我在「尚未收受商品」前即告知賣方「不要貨品」了,那是否亦應退還全
部定金?
若不行,那不是表示,我想要拿回我的定金,我就必須依照合約內容收受貨品,然後在於
七天內退貨?
那這樣與「我在收貨前即取消交易以要求返回定金」有何不同?豈不更像是在找賣方麻煩
?
我了解給付定金後視為契約成立,如契約不履行的原因得歸責於付訂金的人,受定金人得
不返還定金的道理!而且我了解「非」訪問買賣或郵購買賣下成立的契約,是不受消保法
19條
保護的!我並不是說我的情況「適用消保法第19條」啊!不曉得v3大您是不是會錯意了!
?
※ 編輯: qsc810148 (223.137.65.182), 02/03/2016 00:03:18
※ 編輯: qsc810148 (223.137.65.182), 02/03/2016 00:05:18
※ 編輯: qsc810148 (223.137.65.182), 02/03/2016 00:08:09
※ 編輯: qsc810148 (223.137.65.182), 02/03/2016 00:09:18
※ 編輯: qsc810148 (223.137.65.182), 02/03/2016 00:24:35
※ 編輯: qsc810148 (223.137.65.182), 02/03/2016 00:28:36
推 volkov: 向民事法院提告吧,民事糾紛吵贏這邊沒用的 02/03 00:39
→ volkov: 還是得在法院上吵贏對方 02/03 00:39
感謝您的提議,目前只打算先寄出存證信函,表示七日內解約之意思。
※ 編輯: qsc810148 (223.137.65.182), 02/03/2016 01:50:13
推 easonking: 你取消交易 你就是違約 沒有理由拿回定金 02/03 03:57
民法第249條規定沒錯吧?這我已經了解!
推 easonking: 但如果你收到貨 在你們例外約定的天數內退貨02/03 03:59
→ easonking: 應認你並未違約 只是不喜歡商品 所以依約退貨02/03 04:01
所以我想詢問的是,有例外約定的情況下,解除契約呢?
像是訪問買賣或郵購買賣均有收受商品前的解約條款(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8條)
那倘若今天此「猶豫期間」係賣方明定於契約內的,並非消保法若賦予的呢?
那是否也應享有收受商品前的解約?
→ easonking: 但還是要看當時你所簽的合約 其全額是否有將定金排除02/03 04:03
對!這是我的疑問之一,定金是否包含在商品的總價格內?我在網路上找不太到相關資訊
→ easonking: 買賣契約意思表示一致就成立 紙本是多一個依據 不是必02/03 04:04
→ easonking: 須02/03 04:04
推 volkov: 存證信函只是提告前置,本來就該寫= =02/03 07:40
噓 malemma: 價金是指物品本身的售價,可以不包含運費及其他相關行政02/03 08:23
→ malemma: 處理費用,所以「退還全部價金」並不等同於「全額退費」02/03 08:23
感謝您提供的資訊。但想請問您提出此關於價金的解釋,是出自何處?有法源依據還是法
院判例、解釋供小弟參閱嗎?
→ malemma: 。所以說,是的,不管你是收到前就取消訂單還是拿到後看02/03 08:23
→ malemma: 了不喜歡,他訂金都可以不用全部還你。 你的討論裡一直02/03 08:23
等等,您推文中所提到
「不管是你收到前就取消訂單還是拿到後看了不喜歡,他定金都可以不用全部還給你」,
我有疑問,先不討論我收貨前取消交易好了,
若我確實簽收貨品後,再依賣方提供的「七天內退貨全額退費」條款來退貨,那我不也是
一樣拿回定金了?
問題時這樣做,豈不是徒增買賣雙方的困擾?
→ malemma: 忽略賣家也有其權利這件事。02/03 08:23
※ 編輯: qsc810148 (223.137.65.182), 02/03/2016 11:29:04
※ 編輯: qsc810148 (223.137.65.182), 02/03/2016 11:46:36
※ 編輯: qsc810148 (223.137.65.182), 02/03/2016 11:51:28
※ 編輯: qsc810148 (223.137.65.182), 02/03/2016 11:58:07
※ 編輯: qsc810148 (223.137.65.182), 02/03/2016 12:00:52
噓 v3su: 還記得我當初要您打電話給消保官是要您問、可否以投資反悔 02/03 12:28
→ v3su: 來拿回定金以及取消原本所要購買的畫。但您……卻一直將這02/03 12:28
→ v3su: 些視為鑑賞期、七天內等等。您到底有沒有先搞清楚“定金”意02/03 12:28
→ v3su: 思跟“鑑賞期”意義?定金的給付前提是“已經了解該商品、也02/03 12:28
再次強調,
我非常清楚消保法第19條所賦予消費者之七天猶豫期係限於郵購、訪問買賣。
所以我的問題是針對「非訪問或郵購買賣時,買賣雙方契約內容中載明七天內退貨返還全
數價金」之條款來提出疑問!您有看清楚我想表達的意旨嗎?
還是您的意思是「收受貨物」才沒有違反契約內容,始得行駛「七天內退貨全額退費」的
權利?
(再次重申,此七天退貨條款,並非根據消保法第19條,是依據買賣雙方合意訂定之契約
內容!)
→ v3su: 同意、也願意”,鑑賞期是“只看片面、電視廣告、網路圖片02/03 12:28
→ v3su: ”但收到卻大有不同。定金的給付已經視為“合意購買、願意02/03 12:28
→ v3su: 購買、了解商品而訂購”,實質上跟鑑賞期差異非常多。包括02/03 12:28
→ v3su: 先付訂金訂購預發售之商品、此時資訊一定會說明、同意了才會02/03 12:28
→ v3su: 付訂金,收到商品就沒有所謂鑑賞期、只有瑕疵才符合“消保法02/03 12:28
所以我已經強調很多次...
是賣方在契約中賦予買方「收到貨品後有鑑賞期」的...
這樣您還看不懂嗎?
→ v3su: 退換貨”。定金…賣家有權利可以全額沒收,您如果要走取貨再02/03 12:28
→ v3su: 退貨,畫若跟當初所述、您給付訂金、您要退貨什麼?您是否02/03 12:29
我不知道您到底有沒有看清楚,是契約內容允許買受人七天內退貨可全額退費的!且沒有
設定任何退貨條件!並沒有說到一定要有瑕疵始得退貨啊!
→ v3su: 有問清楚消保官,您當初是在了解物品情況下給付了訂金、那02/03 12:29
→ v3su: 麼在還沒收到物品前反悔、刻意要退貨可以拿回包含訂金?您02/03 12:29
→ v3su: 有問嗎?02/03 12:29
當然啊!我還是一再向1950的服務人員強調「是賣方契約訂立七天退貨可全額退費的。」
!他們顯然很快就了解我所表達的意思。
→ v3su: 不想損失當初給付定金就應該反省不要再有下次,而不是把賣家02/03 12:34
→ v3su: 權益、消保法、鑑賞期扭曲化。您可以查查最好、最方便退貨02/03 12:34
您不願意仔細瞭解別人想表達的意旨,
心裡一直認為他人扭曲法意,
那麼再怎麼跟您強調,
也是對牛彈琴,沒有討論的空間。
→ v3su: 的好市多、東x購物鑑賞期條款。再仔細看一下,若是客戶先給02/03 12:34
→ v3su: 付訂金預訂完售、無庫存之商品,還有沒有鑑賞期跟無條件退貨02/03 12:34
→ v3su: 這幾個字眼在。02/03 12:34
唉...所以我是在說,
賣方的契約中「有這幾個字」在!!
→ v3su: 您不如就按照您所想的去做,包括存證信函。一間在做藝品買02/03 12:41
→ v3su: 賣的自然有辦法跟您走法律,只差是您或對方提告而已,前提是02/03 12:41
→ v3su: 您想損失定金?還是想損失給付清算完之應買的藝品。藝品店02/03 12:41
→ v3su: 光是搬出“為您保留”、“為您訂製”,您自己想想如何跟法官02/03 12:41
→ v3su: 講吧02/03 12:41
※ 編輯: qsc810148 (42.72.37.200), 02/03/2016 13:49:44
※ 編輯: qsc810148 (42.72.37.200), 02/03/2016 13:54:19
※ 編輯: qsc810148 (42.72.37.200), 02/03/2016 14:01:40
※ 編輯: qsc810148 (42.72.37.200), 02/03/2016 14:04:10
→ v3su: 為什麼我現在問消保官,她回答我,除非契約或合約內容有註 02/03 14:04
→ v3su: 明買家付款訂金部份、退貨一併可返回,不然訂金屬於買賣雙02/03 14:04
→ v3su: 方糾紛、自行私下協調?02/03 14:04
這點我無法向您解釋,
我只能告訴您,就我兩次詢問的結果來說,都是應退還定金。
但是可以肯定的是,我不需要在一個網路平台上捏造個故事以取得諸位的信任,畢竟這對
我現實中欲取回定金之目的毫無任何幫助。
→ v3su: 不是我沒理解您內容。是從頭到尾您有沒有先問清楚藝品店、02/03 14:06
→ v3su: 契約內容有沒有註明退貨含定金返還?是您一直沒把大家的內容02/03 14:06
→ v3su: 看進去02/03 14:06
針對這點,
合約內容僅提及「收受商品後七天內退貨,退還全部價金」,
但並無「退貨將沒收定金」的條款。
若我依約買受商品,再依約七天內退貨,
而賣方拒絕退還定金,那是不是對消費者顯失公平?
畢竟此不利於消費者之條款,若無事先註明此「全部價金」不包含定金,
那不是等於事後隨賣方任意解釋嗎?
→ v3su: 您仔細看大家怎麼回答您的。而不是您一直以先入為主觀念、認02/03 14:08
→ v3su: 定契約寫七天就是七天,重點是大家在跟您講的是“定金返還02/03 14:08
→ v3su: ”。您契約如果有註明七天退貨含定金沒話講,大家在跟您說02/03 14:09
→ v3su: 的就是定金是沒在退的!!! 02/03 14:09
→ v3su: 而您只一直強調契約退貨以及您手上無一式二份之另份契約。02/03 14:12
→ v3su: 但重點是、契約有跟您說退貨還定金?或是當初口頭上有允諾?02/03 14:12
那如果說退貨不含定金,難道不應事先註明於「七天退貨條款」內嗎?得不事先註明的理
又是什麼?
→ v3su: 一間藝品投資店可以這樣被玩弄、可以不用生存了。一間有在02/03 14:12
您說玩弄,會不會言重了!
今天討論的目的不就是要釐清買賣雙方各自的權利嗎!
可以就是可以,不行就是不行。
若有充足的理由解釋、法源依據或法院解釋、判例等,足以說明此等情況應如何適用,那
我自然不會再有任何疑問。
→ v3su: 讓人投資的藝品店,要跟我說沒背景、不懂定金返還、沒法學,02/03 14:12
→ v3su: 我個人不信 02/03 14:13
→ malemma: 這時就顯示拿不出契約的壞處了XD 一切都是原po腦內補完, 02/03 14:22
→ malemma: 用字也換來換去的 02/03 14:22
※ 編輯: qsc810148 (42.72.37.200), 02/03/2016 14:57:52
※ 編輯: qsc810148 (42.72.37.200), 02/03/2016 15:10:01
推 volkov: 個案你要求到判決判例的話,要付費請律師寫法律意見書 02/04 02:25
→ saltlake: 法院判決判例都是公開可查的 花時間去找就是了 要不然 02/04 12:30
→ saltlake: 不想請律師也可以懸賞 02/04 12:30
→ saltlake: 親人或寵物走失或者物品丟失都可以懸賞了 這事情當然也 02/04 12:32
→ saltlake: 可以出花紅給賞格徵求賞金獵人 02/04 12:33
→ saltlake: 這部分 漫畫跟卡通倒是很反映真實 02/04 12:33
推 volkov: 不然也可以出p幣懸賞啊 02/04 2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