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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版友大家好,請教各位版友著作權的疑問: 學生於網路下載人像圖片進行編輯後,合成自己的作品 (畫面的構成:學生自製80-90%、加工後的人像10-20%) 原本這些作品是用於個人作業使用(不會作為商業用途), 符合著作權法第51條所描述的情況,於是應該不會構成侵權。 人像圖片是學生隨意由網路下載的。 大約一年後得知要將這些圖片集結成冊並且出版,學生作品中 人像圖片來源已無法追溯。 由著作權法第65條來看,這些作為出版品內容的學生作品是否仍屬侵權? 另外想請問關於營利的定義,只要涉及商業行為,就算該出版品屬於教育目的, 仍被歸類在營利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1.167.9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54667706.A.0F7.html
defent: 每個著作權的保護都是獨立的,有無改作不影響 02/0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