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KKyosuke: 奇怪的點在於…?權利不得預先拋棄。如果可以先辦…那 02/19 16:23
→ KKyosuke: 麼也不用等人死了,活著時也該可以辦,您說對嗎 02/19 16:23
→ KKyosuke: 2、拋棄可以省事,一了百了,以這個觀點來看的確沒錯 02/19 16:24
→ KKyosuke: 前提在於…「負債大於資產」的確為真 02/19 16:25
推 Almasy: 只要你資料備齊寄過去了,法院還是會分案。不會不讓你辦。 02/19 16:28
→ YBEAN: 因為假定要拋棄 表示這完全不需要 又何必等別人辦好呢 02/19 17:53
→ YBEAN: 感覺好像 可以同時辦 不用依序辦的感覺 除非要繼承 02/19 17:53
推 maniaque: 前一順位拋棄,依法要通知次順位 02/19 20:41
推 Ulster: 但是可以跟前順位一起辦,如果全體繼承人都辦可免通知程序 02/19 22:14
→ taoist9999: 實務上,可以配偶、第一順位、第二順位、第三順位、第 02/20 01:37
→ taoist9999: 四順位繼承人通通一齊辦拋棄繼承,雖然在法理上這樣子 02/20 01:37
→ taoist9999: 有點奇怪。 02/20 01:37
→ taoist9999: 如果就法理而言,第一順位所有繼承人拋棄繼承程序走完 02/20 01:38
推 taoist9999: 了,第二順位繼承人才有繼承權。第三順位、第四順位以 02/20 01:40
→ taoist9999: 此類推。 02/20 01:40
推 nel624: 推樓上 正解 02/20 01:48
推 Ulster: 感謝t大詳細的補充XD 02/20 08:40
→ wallachia: 找個人柱簽下限定繼承比較簡單 02/20 08:57
推 v3su: 推U大跟T大 這兩位專業高手! 02/20 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