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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友好 有個行政法問題請教大家 原處分機關撤銷行政處分之行為,其性質亦屬於行政處分 那這種行政處分可否依行政程序法93條附解除條件呢? ex:主管機關對於有食安疑慮產品先予封存,確認安全無虞後欲撤銷原處分 是否可在撤銷處分上附解除條件?(如發現其他新事證認可造成食安危害,則此撤銷 處分失其效力) 如果可以的話原封存處分效力會回復嗎? 我知道這種情形重作新處分就好了 但還是想問可不可以直接在撤銷處分上附解除條件,使最一開始的原處分仍存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27.3.25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56469707.A.A40.html
a9301040: 行政罰法36,扣留,基本上是一種程序行為,非行政處分 02/26 19:16
a9301040: 所以救濟走的聲明異議 02/26 1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