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tasky (水榭)
看板LAW
標題[問題] 物權編施行法8之5V與土地法104之適用
時間Fri Feb 26 14:58:19 2016
先附上法條
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5項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依第二項規定有分離出賣之情形時,其基地之所有人無專有
部分者,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
土地法第104條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
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問題:
主張物施8-5V跟要件跟土104房屋出賣的要件有不一樣嗎?
土104不包括之房屋出賣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嗎?
老師舉的例題如下
基地所有權為甲,丁共有 其上房屋之一樓為甲所有 二樓為乙丙所有(無基地所有權)
問乙欲出售其二樓之應有部分時,丙,丁 何這得優先購買之?
丙主張土地法34-1IV 房屋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丁主張物權編施行法8-5V 基地所有人無專有部分之優先購買權
依土地法第34-1執行要點第10點第7款 土34-1之優先購買權優先適用與物施8-5V,故丙可
優先購買乙之應有部分
那這裡我就有疑問 為何老師不提丁主張土104,土104之優先購買權效力又優於土34-1,會
得到完全不一樣的結果。是有什麼要件的不符合嗎?
麻煩各位高手幫我解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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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immy8343: 民法為的是解決區分所有權建物應有部分與基地部分不符 02/26 18:13
→ jimmy8343: 情況 土法104是希望基地與建物成為同一所有權人 02/26 18:13
→ hatasky: 所以是土104的房屋 不包含區分所有的專有部分嗎? 直接從 02/26 18:30
→ hatasky: 立法意旨判斷呢? 還是有其他解釋命令呢? 謝謝樓上大大 02/26 18:30
→ hatasky: 的回答 02/26 18:30
→ jimmy8343: 我的認知是這樣 土104規定的是地上權典權或承租人建的 02/26 18:32
→ jimmy8343: 房屋 那區分所有權應該就不會算在其中 還是建議你去問 02/26 18:32
→ jimmy8343: 老師 我也覺得這問題十分有意思相當好奇答案 02/26 18:32
→ jimmy8343: 至於前段的是參考67年台上字第3887號 02/26 18:34
推 andyhahaha: 媽啊這題好難....剛好在念這個部分,期待原po的答案XD 02/28 03:03
推 andyhahaha: 可是從另一個角度去想,如果可以主張土地法104,那物 02/28 03:06
→ andyhahaha: 權施行法8-5第五項不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嗎? 02/28 03:06
→ andyhahaha: 等於是被架空 02/28 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