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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前我女友在100年5月簽兩張本票(只是擔保,非任何款項往來), 發票日載明是100年5月23日,但是當初到期日是空白, 我有簽另一個協議書(有紙本可蹟),由她填具到期日。 想請問,當初未填到期日,是否該本票即視為,見票即付? 如此推斷,是否應視為效期3年?意即103年5月23日,他沒申請裁定就失效了? 她到了,104年9月3日才填上到期日,申請裁定,法院卻準了, 請問這是不是因我沒提出適當之抗辯?要有抗辯,法院才會實質審查? 法院是不是只是形式審查,就準了,但是其實該本票以罹於時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65.14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59309732.A.BDC.html
KKyosuke: 是,你必須抗辯那是變造的03/30 12:09
※ 編輯: abc623 (223.136.160.110), 03/30/2016 12:39:39
alawyer: 找律師處理。 03/30 12:43
cears: 本票裁定是形式審查,你要提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實體訴訟 03/30 13:29
KKyosuke: 先提異議吧 照他的說法到期日是變造的 03/30 13:30
forbit1989: 證明是個困難的問題 03/30 14:06
kery1120: 授權填具到期日是合法的..沒有變造問題喔 03/30 15:01
KKyosuke: 那要有授權= =a 03/30 15:02
KKyosuke: 而且就算是授權也不是過了三年才填... 03/30 15:03
kery1120: 本文第三行... 03/30 15:03
a9301040: 除非逾越你授權書範圍,不然不會是變造 03/30 16:21
alawyer: 到期日可以授權填寫。建議原po找律師。 03/30 16:45
damonwhk: 本票有效,還好,是直接前後手。還有抗辯空間。 03/30 16:58
depravity: 妳知不知道妳重點是協議書內容 = = 03/30 17:28
hjgx: 若擔保條件未成就 你還是不用付錢 到期日不是關鍵 03/30 1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