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oqeker: 恐嚇成立要件要有不法侵害 就是沒有才不成立啊 直接去電04/07 08:16
→ Woqeker: 信公司申請黑名單無視對方比較快 反正既然沒有違法事實就04/07 08:16
→ Woqeker: 讓他盡量檢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易,58
被告因見其住處附近之市場多有違規攤販營業,竟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各別犯意......先後以要如附表
所示壬○○等攤販業者5 人每天繳交新臺幣(下同)
100 元或每月繳交3000元,否則就要報請警員到場舉發
違規攤販等語恐嚇之......核被告上開事實,均係犯刑
法第346 條第1 項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
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罪....(以上為節錄)
大概這樣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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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ccochocho: 有錄音存證指出要我們繳交6萬至30萬的現金,他才不會 04/07 08:48
→ Eccochocho: 繼續騷擾,這樣不算不法嗎? 04/07 08:48
→ a9301040: 符合恐嚇取財要件,跟上面的判決一模一樣 04/07 08:54
推 KKyosuke: 就算手段(檢舉)合法,目的(要錢)非法仍然是恐嚇取財 04/07 09:44
→ KKyosuke: 有錄音就報案,警員不給報案就找主管或是換個警局 04/07 09:45
→ andyhahaha: 觀念宣導:報警請打110,想吃案都沒辦法XD 04/07 10:43
推 Woqeker: 喔喔感謝釐清觀念 04/07 17:25
→ windwater: 可以先自己花點小錢申請通聯紀錄呀! 04/08 2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