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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95年1月於台北車站受到路邊推銷, 推銷買了一套日文光碟, 當時需要有證件影本,但我那時候只有准考證(高中正要考大學,17歲) 身上也沒有錢,推銷員自掏腰包說替我付訂金並印了准考證完成交易。 後來回去家人反對,要我把東西退回去,我以寄送的方式退回,但現在已完全無任何證明 我有退回...(當時我好像直接寄商品,內無任何註記,似乎也不是在七天內......)中間 收到存證信函及電話也只有口頭告知有退貨,對方說沒有這個紀錄... 昨天收到支付命令,要我支付光碟費用跟違約金,這邊是會先提出異議申請,想請教各位 後續我還能夠做什麼處理呢? 謝謝大家花時間看完這篇。 http://i.imgur.com/z7uoQzs.jpg http://i.imgur.com/hkSwJzH.jp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04.18.7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61384359.A.9C1.html
KKyosuke: 95年?不管是民國95年還是1995年,早就過時效了 04/23 12:59
KKyosuke: 對支付命令異議,然後說已退貨,就算沒退貨也早就罹於 04/23 13:01
KKyosuke: 時效 04/23 13:01
KKyosuke: 民法127條第8款 04/23 13:02
a9301040: 對支付命令,異議異議異議,其他等有上法院再說 04/23 13:24
syrmaticus: 因為你毫無證據,所以盡量和解/調解。如果真要上法庭 04/23 15:01
syrmaticus: ,主張民法85條(無經驗) 04/23 15:01
alawyer: 本案時效應僅有二年,原po異議後主張時效抗辯即可。 04/23 1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