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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 之前被告已提出刑附民的告訴 但來到法院的調解庭時,有與被告妥協,達成賠償台幣2萬的共識 但對方當庭只先交了4千元 剩餘款項要在下週五前匯來,否則視同到期 兩方簽了"調解筆錄" 裡面也註明了我當庭收到部分賠償,當下認為這份文件的意義單純如此。 但收到調解筆錄的正本才發現有一條提到,我方拋棄民事賠償請求權 若是對方又耍賴不付錢,我是否能聲請撤回調解並繼續移交民事庭審理? 畢竟一開始所主張的標的金額不僅僅二萬(且都有憑有據) 因為刑事部分不會拋棄, 那麼對方若沒匯錢,是否等法院直接判刑? 賠償金的部分不用再繼續告了,只能要求強制執行? 我現在不要求拿到錢,至少讓司法給我正義,判他該判的刑責就好。 以上懇請賜教,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57.86.8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62198167.A.239.html
aria1226: 我覺得等下週五確定對方沒付餘款再詢問比較好吧? 05/03 10:03
aria1226: 還是說對方事後有明確表達不會再付之類的言語或態度? 05/03 10:04
yuusnow: 和解筆錄與判決同一效力,你可以做的是拿這個去執行他~ 05/04 1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