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KKyosuke: 你是解約還是不續約 差很多 05/09 11:40
當初電話中是告知沒要再住 所以這樣可能會有模糊空間的意思?
※ 編輯: yj0803 (118.163.11.241), 05/09/2016 11:42:49
→ KKyosuke: 不是 你是租期一年到5/4 還是原本有繼續要往下租但是 05/09 11:52
→ KKyosuke: 要提早解約 只是告知房東從5/4以後不繼續住要解約 05/09 11:52
→ KKyosuke: 這兩種處理方式有差 05/09 11:52
→ KKyosuke: 如果你原本的合約就只到5/4 房東要怎麼"照算"..? 05/09 11:53
→ KKyosuke: 至於點交的爭議 拿合約出來看 05/09 11:53
喔 了解
我的狀況是只租到5/4 然後沒有要往下組的打算
也沒有提前解約 租金也是交到合約最後一個月
現在房東是說因為沒跟他點交
所以他要收從5/4到點交當天 兩倍的房租
至於合約上只有寫 租約到期未搬走 租約條件另訂
也沒寫需要點交後才算解約
※ 編輯: yj0803 (118.163.11.241), 05/09/2016 11:59:22
推 KKyosuke: 那就管他去死啊 05/09 12:11
我也想阿QQ
可是押金兩個月還在他手上沒還我啊
※ 編輯: yj0803 (118.163.17.139), 05/09/2016 12:24:17
→ a9301040: 告他 05/09 15:57
以我初淺的法律認知來看
在約期滿之前的一個月告知沒要續住的情況下
這樣當合約到期時 就已經算是房屋解約的情況
而即使是處於不定期房租契約
也不能房東單方面變成兩倍租金
不知道這樣是否正確?
※ 編輯: yj0803 (118.163.11.241), 05/09/2016 17:08:46
推 KKyosuke: 就算不告知也是合約結束啊 05/09 18:04
→ yj0803: 了解。那我就屬於完全站得住腳的地位了 05/09 18:45
推 weihsi: 5/4有搬走吧,那就完全是房東問題 05/10 14:42
5/4已搬走 附近鄰居也可作證
※ 編輯: yj0803 (118.163.11.241), 05/10/2016 17:13:04